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74號
- 原告
- 洪寶鴻
- 被告
- 陳立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3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洪寶鴻因被告陳立騰涉違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1130號審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收狀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可參。然上開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30號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於114年9月4日宣判,原告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以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適法。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