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孟修
- 選任辯護人
- 李元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成立,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易字卷第109-110、129頁)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孟修原任職於告訴人透沛斯國際有限公司所經營之Topaz Detailing Taiwan透沛斯車體包膜汽車美容店,竟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單一犯意,接續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某時許,以用戶名稱「ooo ooo」之Google帳號,在「Topaz Taiwan透沛斯車體包膜」的Google Map評論欄撰寫如附表所示文字;以用戶名稱「李孟修」之社群平台Facebook帳戶,在「Topaz Detailing Taiwan透沛斯車體包膜」Facebook粉絲專頁之113年5月20日貼文的留言區留言如附表所示文字,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附表】 編號 撰寫或留言內容 1 這間刀工超爛真為車漆擔心,建議超跑玩家去前三思再三思真的別被照片影片給騙了,同樣在這包一台的價錢,你在外面可以包兩台,還有他們說全部都是國外受訓回來的包膜技師,也都是騙人沒錯在休息室上那本也有說也是再騙你們的,至少我當下就抓到兩個沒去出國學的,這還不打緊那兩位才來三天不到就讓他們碰各位上千萬的超跑,看了覺得好可怕,不要為了把自己做高而這樣說謊啦真的,客人的車可都是破千萬高價欸,幹嘛要欺騙車主?我講的話可負責哪句不對歡迎來告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