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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31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家菱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民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55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民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洪民安所犯之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洪民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侵占其所管領之店內營收款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多次開立不實現金支出傳票向告訴人楊惟凱請款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挪用業務上所保管款項,及假立名目向告訴人詐取錢財,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得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以被告所犯各罪,時間密接,考量其犯罪手段與態樣,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本案侵占及詐取之款項共計新臺幣98萬9,757元,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559號
  被   告 洪民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民安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受僱擔任臺北市○○區○○街00
    號「○○居酒屋」之主廚兼店長(已於113年7月18日離職),
    負責綜理店內業務,包括食材採購、營收管理、向該店老闆
    楊惟凱請款以支付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陸續為
    下列行為:
(一)洪民安明知其按月檢具○○居酒屋於前一月份向○○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台灣○○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公司)等供應商進貨之單據,核算該店對於供
      應商之應付貨款後,即應自其當月應上繳楊惟凱之營收款
      項中,提撥現金以支付供應商,並由供應商在○○居酒屋之
      「付款簽收簿」上簽收蓋章;詎洪民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自其
      應上繳楊惟凱之營收款項中,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供應商、
      月份、金額之應付貨款,而未如數支付供應商,事後再於
      當月份之總月表中,向楊惟凱謊稱已支付供應商,因而侵
      占得手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2,929元。
(二)洪民安明知○○居酒屋營業所需之雞肉、豬肉等肉品食材,
      主要係以每次約20公斤之數量,向供應商○○公司進貨,除
      非店內有臨時急需時,才可能至市場採買;詎洪民安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
      所示之日期,在未實際採買附表二所示品項之情況下,即
      開立不實之現金支出傳票,假藉採買該等肉品食材之名目
      ,向楊惟凱請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致楊惟凱陷於錯誤
      ,允許洪民安自其應上繳楊惟凱之營收款項中扣除該等金
      額,洪民安因此詐得共計44萬9,645元之免於繳回楊惟凱
      之利益。
(三)○○公司因短收○○居酒屋之112年8月至10月份應付貨款(即
      附表二編號2、3、5所示之金額)後,於112年11月份通知
      楊惟凱,告知付款方式變更為先付款再訂貨之方式,楊惟
      凱始察覺有異,並著手追查洪民安經手之應付貨款。詎洪
      民安非但未交還其已侵占得手之112年8月至10月份之○○公
      司應付貨款共計11萬7,183元,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3年1月11日,開立不實之
      現金支出傳票,假藉支付「茂凱8、9、10月款項」之名目
      ,向楊惟凱請領11萬7,183元,致楊惟凱陷於錯誤,允許
      洪民安自其應繳回楊惟凱之營收款項中扣除該筆金額,洪
      民安因此詐得11萬7,183元之免於繳回楊惟凱之利益。
  嗣因洪民安詐取11萬7,183元之舉又經其他股東察覺,經楊
    惟凱於113年2月間發覺有異,循線查悉洪民安以上開手法詐
    欺、侵占共計98萬9,757元(42萬2,929+44萬9,645+11萬7,1
    83)。
二、案經楊惟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民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一、(一)、(三)部分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楊惟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居酒屋廚房人員林士鈞於偵查中之證述 ⑴○○居酒屋所需之肉品食材,雞肉部分係約1週向廠商進貨1次,豬肉部分係約2週向廠商進貨1次,都是每次進貨約20公斤左右,除非於營業結束後之盤點中發現肉品食材的量不夠,且跟廠商進貨存有1天的空窗期,才會臨時去市場採買之事實。 ⑵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金額、品項之肉品食材採買方式,有每月多達10餘次、金額高達4、5萬元,卻無任何單據之情形,顯不合常理,佐證被告應未實際採買之事實。 4 ○○居酒屋之112年7月份付款簽收簿、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告證1) 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供應商、月份、金額之應付貨款之事實。  5 ○○居酒屋之112年8月份付款簽收簿、Line對話擷圖(告證2) 侵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供應商、月份、金額之應付貨款之事實。 6 ○○居酒屋之112年9月份付款簽收簿、Line對話擷圖(告證3) 侵占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供應商、月份、金額之應付貨款之事實。 7 ○○居酒屋之112年10月份付款簽收簿、Line對話擷圖(告證4) 侵占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供應商、月份、金額之應付貨款之事實。 8 ○○居酒屋之112年11月份付款簽收簿(告證5) 侵占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供應商、月份、金額之應付貨款之事實。 9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9) 被告於112年1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3萬3,960元之事實。 10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11至20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0) 被告於112年2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4萬1,500元之事實。 11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21至33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1) 被告於112年3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即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5萬3,000元之事實。 12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34至46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2) 被告於112年4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5萬元之事實。 13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47至58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3) 被告於112年5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5萬3,000元之事實。 14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59至68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4) 被告於112年6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4萬5,000元之事實。 15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69至77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5) 被告於112年7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4萬元之事實。 16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78至84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6) 被告於112年8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3萬8,800元之事實。 17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85至92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7) 被告於112年9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3萬7,600元之事實。 18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93至99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8) 被告於112年10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2萬9,050元之事實。 19 ○○居酒屋之附表二編號100至106所示日期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19) 被告於112年11月份,在未實際採買之情況下,以採買肉品食材之名目,詐得2萬7,735元之事實。 20 ○○居酒屋之113年1月11日之現金支出傳票(告證7) 被告於113年1月11日,以支付「茂凱8、9、10月款項」之名目,詐得11萬7,183元之事實。 21 被告親簽之書面文件1紙(告證8) 被告以書面坦承有侵占部分應付貨款22萬89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三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於犯
    罪事實一、(一)部分之多次侵占行為、於犯罪事實一、(
    二)部分之多次詐欺得利行為,時間近接,手法相同,各次
    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所犯
    2次詐欺得利、1次業務侵占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98萬9,757元,尚未合法發還予
    被害人,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 品 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金額 供應商 月份 1 112年8月某日 60,460  ○○公司 112年7月 2 112年9月某日 39,174  ○○公司 112年8月 3 112年10月某日 49,931  ○○公司 112年9月 4 112年10月某日 74,678  ○○公司 112年9月 5 112年11月某日 28,078  ○○公司 112年10月 6 112年11月某日 12,453  ○○公司 112年10月 7 112年11月某日 64,191  ○○公司 112年10月 8 112年12月某日 47,230  ○○公司 112年11月 9 112年12月某日 46,734  ○○公司 112年11月 共計         422,929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金額(元) 品項 備註 1 112年1月2日 3,500  三層肉         112年1月 小結: 33,960 2 112年1月11日 5,000  三層肉  3 112年1月13日 5,000  雞肉  4 112年1月16日 4,000  雞肉  5 112年1月17日 5,000  三層肉  6 112年1月18日 1,460  三層肉  7 112年1月26日 3,000  三層肉  8 112年1月26日 3,000  雞肉  9 112年1月27日 2,000  雞肉  10 112年1月27日 2,000  三層肉  11 112年2月11日 5,000  三層肉         112年2月 小結: 41,500 12 112年2月11日 4,000  雞肉  13 112年2月14日 5,000  雞肉  14 112年2月14日 5,000  三層肉  15 112年2月17日 4,000  雞肉  16 112年2月18日 2,500  雞肉  17 112年2月20日 5,000  三層肉  18 112年2月20日 5,000  雞肉  19 112年2月24日 3,500  三層肉  20 112年2月24日 2,500  雞肉  21 112年3月9日 5,000  雞肉            112年3月 小結: 53,000 22 112年3月9日 5,000  三層肉  23 112年3月11日 3,500  三層肉  24 112年3月11日 3,500  雞肉  25 112年3月14日 3,000  雞肉  26 112年3月14日 3,000  三層肉  27 112年3月18日 2,500  雞肉  28 112年3月18日 2,500  三層肉  29 112年3月23日 2,500  雞肉  30 112年3月23日 2,500  三層肉  31 112年3月26日 5,000  雞肉  32 112年3月26日 3,000  三層肉  33 112年3月31日 12,000  雞肉、三層肉  34 112年4月6日 4,000  雞肉            112年4月 小結: 50,000  35 112年4月6日 3,000  三層肉  36 112年4月8日 5,000  雞肉  37 112年4月8日 5,000  豬肉  38 112年4月14日 3,000  三層肉  39 112年4月14日 4,000  雞肉  40 112年4月15日 2,000  三層肉  41 112年4月15日 3,000  雞肉  42 112年4月18日 5,000  雞腿  43 112年4月18日 3,000  三層肉  44 112年4月20日 3,000  三層肉  45 112年4月22日 5,000  雞肉  46 112年4月28日 5,000  三層肉、五花肉  47 112年5月5日 5,000  雞肉           112年5月 小結: 53,000  48 112年5月5日 5,000  豬肉  49 112年5月10日 5,000  雞肉  50 112年5月10日 5,000  三層肉  51 112年5月12日 3,000  雞肉  52 112年5月12日 3,000  豬肉  53 112年5月20日 5,000  雞肉  54 112年5月20日 5,000  三層肉  55 112年5月25日 5,000  豬肉  56 112年5月25日 5,000  雞肉  57 112年5月26日 3,500  三層肉、五花肉  58 112年5月26日 3,500  雞肉  59 112年6月3日 5,000  豬肉         112年6月 小結: 45,000  60 112年6月5日 4,000  雞肉  61 112年6月12日 5,000  雞肉  62 112年6月12日 5,000  豬肉  63 112年6月14日 3,000  雞肉  64 112年6月15日 3,000  豬肉  65 112年6月17日 5,000  雞肉  66 112年6月21日 6,000  雞肉  67 112年6月21日 6,000  豬肉  68 112年6月30日 3,000  雞肉  69 112年7月6日 6,000  雞腿        112年7月 小結: 40,000  70 112年7月6日 6,000  三層肉  71 112年7月13日 6,000  雞肉  72 112年7月17日 3,000  雞肉  73 112年7月17日 3,000  豬肉  74 112年7月21日 5,000  雞肉  75 112年7月21日 3,000  豬肉  76 112年7月27日 5,000  雞肉  77 112年7月27日 3,000  豬肉  78 112年8月4日 6,000  雞肉     112年8月 小結: 38,800  79 112年8月7日 5,200  三層肉、豬肉  80 112年8月18日 6,300  雞肉  81 112年8月11日 4,000  雞肉  82 112年8月20日 5,300  三層肉  83 112年8月25日 6,700  三層肉  84 112年8月26日 5,300  三層肉  85 112年9月1日 6,300  雞肉      112年9月 小結: 37,600  86 112年9月9日 6,200  雞肉  87 112年9月9日 6,700  三層肉  88 112年9月16日 5,400  三層肉  89 112年9月16日 3,600  雞肉  90 112年9月20日 3,600  雞肉  91 112年9月22日 3,600  雞肉  92 112年9月23日 2,200  豬肉  93 112年10月6日 6,000  雞肉     112年10月 小結: 29,050  94 112年10月6日 5,500  三層肉  95 112年10月14日 3,500  三層肉  96 112年10月14日 3,500  雞肉  97 112年10月17日 3,000  雞肉  98 112年10月25日 4,050  三層肉  99 112年10月25日 3,500  雞肉  100 112年11月6日 4,125  三層肉     112年11月 小結: 27,735  101 112年11月6日 5,250  雞肉  102 112年11月10日 5,300  雞肉  103 112年11月15日 2,800  豬肉  104 112年11月19日 4,130  三層肉  105 112年11月19日 4,380  雞肉  106 112年11月25日 1,750  雞肉  共計         44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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