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陳亭妤
- 被告洪朝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朝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2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朝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hreezero復仇者聯盟:無限傳奇黑豹DLX版」 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朝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 1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 第383號判決駁回上訴,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簡字第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② 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5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犯他案而經撤銷假釋,於108年6月20日入監執行殘刑2年22 日(下稱甲案)。被告另因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 度簡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9 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③④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 字第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96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丙案)。前揭甲、乙、丙案件接續執行 ,於111年4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11年8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強盜罪,與本案所 犯之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二者罪質相似,足認被告對於此種犯罪類型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考量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未與告訴人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Threezero復仇者聯盟:無限傳奇黑豹DLX版」公 仔1個,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亭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608號被 告 洪朝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朝峯前因強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 訴字第16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3號及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80號等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再犯毒品案件,嗣與毒品案件接續執行,於111年4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1年8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4時39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6樓 之「野獸國三創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Threezero復仇者聯盟:無限傳奇黑豹DLX版」公仔1個( 價值新臺幣3,380元)後,未經結帳即逃離現場。嗣店員李奕 儒於盤點商品時發覺短少,復查看監視器錄影畫面得知係遭人竊取,遂由門市主管楊淞荃委託李奕儒報警處理,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楊淞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朝峯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奕儒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0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洪朝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又被告竊取之上 開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昱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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