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岳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岳鴻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所載「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應補充為「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以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為構成要件。查臺北市政府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申請登記,僅係於書面形式審查,一經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普公司)提出完備文件之申請,即予以登記。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先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再持之行使,其作成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係基於單一犯意觸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所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部分起訴,惟前開部分犯行與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為聖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為圖自身便利,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為本案犯行,不僅損害告訴人黃鈺喬之權益,亦使臺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損害,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有可議,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前科素行、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並參以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113年2月19日聖普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之偽造私文書,既已由被告交付臺北市政府收執,即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依法自無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49號
被 告 陳岳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岳鴻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0號0樓之0,下稱普聖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民國113年10
月18日改選後之現任董事長,黃鈺喬為普聖公司監察人。陳
岳鴻明知普聖公司未於113年2月1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監
察人,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
詳地點,製作113年2月19日普聖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
載當次會議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決議解任監察人黃鈺喬之
不實內容,並於其上蓋用已概括授權使用之「普聖再利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林麗瑢」之大小章,於113年3
月1日檢附上開會議事錄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任監察人變更
登記,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審查後認形式要件均已具備,
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公文書
上,足生損害於黃鈺喬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審核及
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黃鈺喬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岳鴻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即普聖公司113年10月18日改選前負責人林麗瑢(所
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供述。
㈢告訴人黃鈺喬之指訴。
㈣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346655410號函、普聖公司變更登
記申請書及普聖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各1份。
㈤普聖公司113年2月1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貞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