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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傅偉許柏彥林禹彤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立安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眉萱律師
被告
梁麗芬
被告
張家榕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翊平律師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朱立安、梁麗芬、張家榕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林禹彤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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