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立安
- 選任辯護人
- 陳筱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眉萱律師
- 被告
- 梁麗芬
- 被告
- 張家榕
- 被告
- 同
- 選任辯護人
- 張翊平律師
-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朱立安、梁麗芬、張家榕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