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0 分鐘讀完 全文 6,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王筑萱蘇宏杰吳旻靜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孝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230號、114年度偵字第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孝宏共同犯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件即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83號調解筆錄所示之給付內容。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鍾孝宏為白牌計程車駕駛,民國113年11月間,接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WH乙TS乙PP暱稱「香港白牌聯絡人」之成年男子指示於113年11月4日晚間11時許,前往台北車站搭載乙1(香港地區人民,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涉犯詐欺、洗錢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至品川商旅(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下榻,並收取乙1之護照及身分證件後交付生活費及工作包1只(內含工作證套)以使乙1等候工作指示,可獲得每趟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鍾孝宏對於「香港白牌聯絡人」之上開指示雖有所疑慮,然為圖高額報酬,仍基於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之不確定故意及犯意聯絡,及與「香港白牌聯絡人」、乙1等人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犯意聯絡,聽從「香港白牌聯絡人」之指示,對乙1進行搜身及翻找行李箱,取走乙1之護照及入台許可證等重要身分證件後,交付上述工作包及現金3,000元予乙1作為車資等生活費,使乙1為取回上開身分證件以如期返回香港,而應允擔任詐欺取款車手;嗣鍾孝宏於翌日依「香港白牌聯絡人」之指示,駕車至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之指定地點,將其所收取乙1之護照及入台許可證等重要身分證件交予1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扣留;復於113年11月6日23時許,再依指示前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交付現金2,000元予乙1作為車資等生活費使用。而「香港白牌聯絡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起,建置虛假之「百星」股票投資app平台(http://app.hgklet.com/),並以LINE暱稱「李美華」、「百星」與丙○○聯繫,向丙○○佯稱:可透過「百星」股票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大幅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百星」約定於113年11月7日指派專員向其面交取款;乙1則先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內含暱稱「冬香」、「秋香」、「鬼仔」、「–」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之工作群組,嗣依「冬香」指示於113年11月7日上午7時30分許,前往便利商店列印偽造之「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部代儲專員林詠佳」工作證(下稱本案工作證)及收據(其上有「百星投資份有限公司」、「葉登科」印文、「林詠佳」簽名,下稱本案收據)後,於同日上午9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頂好大廈1樓,準備收取445萬元之詐欺款項。待乙1向丙○○出示本案工作證而行使之,並準備交付本案收據及收款之際,隨即為現場在旁埋伏員警查獲而未遂。

二、案經乙1及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鍾孝宏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於本院中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55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54至255、296頁),復據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1964號偵卷第101至108頁)、證人即告訴人兼同案被告乙1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在卷(見1964號偵卷第79至87頁,38230號偵卷第99至101、113至119、157至160頁,本院卷第24至25、101頁),且有乙1之入境資料、乙1出具之偽造工作證及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乙1手機內之簡訊翻拍照片、乙1工作機之畫面擷圖、被告之第一銀行網路銀交易紀錄擷圖、被告與「香港白牌聯絡人」WH乙TS乙PP談話檔案譯文、簡訊擷圖等件可資佐證(見38230號偵卷第29至31、37至44、47至62頁,1964號偵卷第21至49、55至57、61至71、91至96、228頁)。應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2項之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就上開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之犯行,與「香港白牌聯絡人」及前來收取證件之不詳成年人間;又就上開詐欺、洗錢犯行,與「香港白牌聯絡人」、乙1及本案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起訴法條之更正:本案詐騙集團雖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對告訴人丙○○施用詐術,惟現今詐騙集團詐騙手法、名目多端,並非必然會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又詐騙集團內部分工精細,被告為取款車手,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術手法並參與其中,自無從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3款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應適用該款規定,容有誤會,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減縮,被告所犯仍屬構成要件及法條相同之加重詐欺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洗錢各罪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所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罪及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之審酌

⒈被告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已著手實施犯罪,而未得逞,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本案判決前,並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故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㈦量刑之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政策,竟任意聽從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之指示,傳遞工作包、扣留乙1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乙1應允為詐欺、洗錢共犯分工,以收取告訴人丙○○遭詐欺之財物,並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其等所為實值非難;惟衡酌被告於本院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其犯罪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程度,認被告非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亦非核心人物;兼衡告訴人丙○○遭詐欺取款之金額高達445萬元,足見被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非輕,幸經警及時查獲而未得逞,另參酌被告雖尚未繳回犯罪所得,惟已與告訴人丙○○成立調解(尚未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9至270頁);並斟酌被告尚無前科(見本院卷第291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審理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見本院卷第303頁),暨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已與告訴人丙○○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丙○○於調解筆錄中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見本院卷第269頁),可認同意給予其緩刑自新之機會,本院考量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兼顧被害人權益,敦促被告依約履行賠償責任,本院認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履行上開調解條款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應履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給付義務。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本案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香港白牌聯絡人」通聯之工具,有前揭被告與上開成員之對話紀錄及whatsapp檔案譯文截圖可佐(見1964號偵卷第61至63頁),可認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至少有1,500元(計算式:1,000+500=1,500元),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86頁),且均尚未扣案;惟審酌被告業已與告訴人丙○○成立調解並應依約賠付7萬元之調解金,其總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且經本判決定為緩刑所附條件,已如前述,是認如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同案被告乙1出示本案工作證及本案收據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等語。

㈡惟查,被告係依「香港白牌聯絡人」指示,從事搭載乙1、拿取乙1之重要身分證件、提供工作包與生活費之分工行為,卷內並無證據顯示其有認參與乙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或知悉乙1於取款時,會行使前揭偽造之本案工作證及本案收據以取信告訴人丙○○之情形,從而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與乙1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被告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犯第 1 項或前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犯第 2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iPhone 14 Pro 256G紫色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保管字號:臺北地檢署114年度綠字第373號(見本院卷第47頁之扣押物品清單) 
附件:
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83號調解筆錄所示之給付內容
鍾孝宏願給付丙○○新臺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式:自114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付參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遲誤履行或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金額由鍾孝宏匯入丙○○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