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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謝昀哲鄭雅云林容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岱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被告
莊旺翰
選任辯護人
張晉豪律師
被告
陳立航
被告
吳心華
被告
邢永鑫
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㈢第43行「而於111年4月」等文字,應更正為「而於112年4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林 容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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