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岱霖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 被告
- 莊旺翰
- 選任辯護人
- 張晉豪律師
- 被告
- 陳立航
- 被告
- 吳心華
- 被告
- 邢永鑫
- 選任辯護人
- 葉重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㈢第43行「而於111年4月」等文字,應更正為「而於112年4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