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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程克琳張谷瑛蕭淳尹

  • 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緯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73號、113年度偵字第23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緯杰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73號、113年度偵字第23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緯杰(暱稱「索爾」)、同案被告劉明峻、許萬明(暱稱「X」)、、李彥廷(暱稱「業務阿旺」) 、陳萬里、張瑋宸、張芥源(暱稱「玉米」、AS、AS2.0,上述7人下稱劉明峻等7人)、李沅儒(另行通緝)及其餘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 ,由同案被告張芥源、李沅儒、劉明峻等人分別負責招募及管理車手(俗稱車手頭),被告黃緯杰、同案被告許萬明、李彥廷、陳萬里、張瑋宸等人則擔任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款之車手工作,同案被告陳萬里並提供以其母親黃淑芬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劉明峻等7人加 入後,即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2月間起,透過網際網路投放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張嫚青、陳小燕瀏覽後,加入廣告內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並在群組內對其誆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嫚青、陳小燕因而陷於錯誤,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且由同案被告陳萬里依李沅儒指示,於112年4月6日15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聯台中 陝西店」內之ATM,持上開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提領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後,於不詳地點,交予 同案被告李沅儒。再者,被告黃緯杰、同案被告許萬明、李彥廷、陳萬里、張瑋宸等人復依附表二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張嫚青、陳小燕收取附表所示金額,並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因認被告黃緯杰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緯杰業於114年4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97頁),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表一(新臺幣:元)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1 張嫚青 112年4月6日14時58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淑芬) 2 陳小燕 112年5月16日14時14分許 520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汪錫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外幣帳戶,戶名:汪錫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詐欺手法 面交款項時、地 面交金額 招募面交車手者 指示面交車手收款者 面交車手 收水(向面交車手收款者) 1 張嫚青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3月間起,在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張嫚青見此廣告而加入LINE暱稱「李曉月」聯絡人,即向告訴人張嫚青佯稱:下載「豐裕」APP,在此APP上註冊會員帳號,即可透過此APP來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投資款項需以虛擬貨幣方式儲值,只需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或交付予外派專員,即可儲值投資等語,致告訴人張嫚青陷於錯誤,允以面交投資款。 112年4月6日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35萬元 陳萬里 李沅儒(另行通緝) 張緯宸 李沅儒(另行通緝) 112年4月8日11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10萬元 陳萬里 李沅儒(另行通緝) 張緯宸 李沅儒(另行通緝) 112年5月5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文武店 30萬元 張芥源 Line暱稱「什」 李彥廷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5月9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後巷 40萬元 張芥源 Line暱稱「什」 李彥廷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5月12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0萬元 張芥源 Line暱稱「什」 李彥廷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 陳小燕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2月23日,在臉書上刊登元大銀行董事長胡睿涵介紹投資廣告,告訴人陳小燕見此廣告而加入LINE暱稱「胡睿涵」聯絡人,再介紹其助理即LINE暱稱「陳雅玲」即向告訴人陳小燕佯稱:下載「豐裕」APP,在此APP上註冊會員帳號,即可透過此APP來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投資款項需以虛擬貨幣方式儲值,只需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或交付予外派專員,即可儲值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陳小燕陷於錯誤,允以面交投資款。 112年4月10日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第一銀行景美分行 100萬元 李沅儒(另行通緝) 李沅儒(另行通緝) 陳萬里 李沅儒(另行通緝) 112年5月2日10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麥當勞 100萬元 劉明峻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黃緯杰 張芥源 112年5月7日,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00萬元 張芥源 Line暱稱「金平幣」之人 許萬明 張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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