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胡宗淦施函妤林思婷

原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被告
余敏華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原9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100年度重附附民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余敏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因時效完成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且依附件一所示原告並未依前述但書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是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前雖曾於本案其他共同被告經本院判決有罪後,聲請將本件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併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係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而為聲請,且經本院駁回在案(參附件二本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裁定及附帶民事補充裁定移送聲請狀),自不影響本件認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林思婷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