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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6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胡宗淦林思婷施函妤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健盛
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俊棠律師
被告
陳冠滔
選任辯護人
蔡學誼律師

楊榮宗律師

余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490號、第44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健盛、陳冠滔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同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亦有明定。次按限制出境、出海,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又限制出境乃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並非在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該負擔罪責與是否應科處刑罰之問題,是依卷內證據,倘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滯留不歸之可能性存在,自足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是被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而予以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以及限制出境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核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自有依法認定裁量,並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斟酌認定之權。

二、經查,被告陳健盛、陳冠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

於同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在卷可稽。

三、經查:

㈠茲因被告2人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詢問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其等均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交付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2人否認本案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及背信等犯行,對於本案犯罪事實亦有前後辯詞不一、避重就輕之情事,復與同案被告彼此之供述互有齟齬,衡諸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依通常社會觀念,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為規避、影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而有逃亡海外不歸、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可能性,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

㈡被告2人及辯護人雖分別主張被告陳健盛年事已高,需固定回診,且需照顧中風之配偶,故無逃亡之動機及可能性;被告陳冠滔親人均在臺灣,未在海外置產,且有攜帶妻兒出國或出國考察之必要,而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云云。惟被告2人資力甚豐,顯具逃避審判而滯留國外之能力,復依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不顧國內親人、財產而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情事所在多有,酌以刑事訴訟程序係動態進行,本案準備程序尚未終結,被告2人仍有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對己不利之情事,即潛逃海外不歸之可能性,尚難僅憑上開事由,遽認被告2人並無逃亡之虞,是被告2人及辯護人所執前開主張,洵不足採。

㈢從而,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全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詳為衡酌,認被告2人均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至被告2人於本案審理中如有特殊出境必要,仍得於相當期日前齊備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由本院個案審酌有無理由,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提起公訴,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訊問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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