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7號
- 原告
- 蔡逸忠
- 被告
- 李克毅
- 被告
- 梁慶飛
- 被告
- 李順榮
- 被告
- 范皓然
- 被告
- 林橙荃
- 被告
- 吳宥甫
- 被告
- 黃丞翎(原名黃貞綾)
- 被告
- 劉哲銘
- 被告
- 顏維德
- 查貴筠
- 陳良蕙
- 許佑麟
- 張柏雅
- 陳秋妘
- 鏵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固對被告鏵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應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負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