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廖棣儀、林奕宏、洪甯雅
- 法定代理人林美東
- 原告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子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8號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被 告 王子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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