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黃傅偉、丁亦慧、林禹彤
- 法定代理人李卿奇
- 原告圜盈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智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33號 原 告 圜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卿奇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律師 被 告 楊智鈞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智鈞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圜盈投資有限公司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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