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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8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家桐趙書郁胡原碩

原告
蔡家豪
原告
林暐鈞
被告
陳惠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4號因妨害名譽案件(被訴傷害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胡原碩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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