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8號
- 原告
- 林暐鈞
- 被告
- 陳惠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罪嫌部分(被訴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關於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此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