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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44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宗儒楊奕泠劉依伶

原告
陳時奮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被告
趙君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 年度自字第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君朔被訴妨害名譽案件,雖經本院以114 年度自字第48號判決諭知無罪,惟原告陳時奮於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內載明若對被告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爰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至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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