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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歐陽儀蕭淳尹趙書郁

原告
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乾三
被告
劉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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