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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曾名阜吳昭億許峻彬

  • 原告
    沈玉郎
  • 被告
    黃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 原 告 沈玉郎 被 告 黃國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自字第7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之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 日以113年度自字第7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而原告亦未聲 請法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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