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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06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昀哲張家訓鄭雅云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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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被告
葉怡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5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鄭雅云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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