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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68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宗儒吳宛亭楊奕泠

原告
張麗珍
被告
傅春銘

李亞峻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33號偽造文書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原告同案請求被告解國榮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

法 官 楊奕泠

書記官 張琬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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