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 原告
- 黃熙恩
- 被告
- 鮑玉昕
- 被告
- 骨將運動傳統整復推拿館
- 法定代理人
- 楊孟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鮑玉昕及骨將運動傳統整復推拿館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鮑玉昕被訴對原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36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開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