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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解怡蕙林奕宏林志煌

原告
李慧曦
被告
邱中岳
被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告
周欣儀
被告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告
陳奕廷
被告
塗豐駿
被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被告
廖炳棋
被告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被告
古靜兒
被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陳鴻偉
被告
戴志揚
被告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丰
被告
朱冠宇
被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告
劉慶侯
被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告
江孟謙
被告
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哲雄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3年度自字第21號、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自訴被告邱中岳、周欣儀、陳奕廷、塗豐駿、廖炳棋、古靜兒、陳鴻偉、朱冠宇、劉慶侯、江孟謙、戴志揚誹謗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14號、第21號、第28號、第42號、114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被告均無罪,本件原告訴請渠等與其他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部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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