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賢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可參)。
二、本案被告江賢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定於114年5月30日上午9時59分宣判,因當日為例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致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