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0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馮昌偉張景閔李宇璿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05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80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本案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即被告高毅(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明:對於原審判決犯罪事實、論罪均無意見,本案是關於量刑提起上訴等情(見本院交簡上卷第64頁),依前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量刑部分,並以原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如附件)為審酌依據。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時速僅為每小時25公里,並且行駛時間為凌晨,路上行人及車輛較少,所產生之危害較輕微,另過去從無酒駕犯罪紀錄,因未察覺電動輔助自行車亦屬動力交通工具,一時失慮便宜行事所為,經此教訓後已知警惕,並有悔意,目前所得不高經濟狀況普通,原判決未審酌全部情節,量刑過重,對家庭生活造成極大困擾,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判決業已敘明審酌被告對於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造成的危害皆有認識,仍漠視上開危險性,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之情況下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及審酌被告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危害程度、飲酒後駕駛車輛之時間長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行駛距離、行駛路段、行駛時段、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時係基於行為人之責任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而為之,既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並與被告罪責程度相稱,尚無裁量逾越或濫用之違法情事,復就被告上訴意旨所述各情均已有所考量。

㈢、被告雖主張其酒後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因車速較慢所生之風險亦屬較低云云,惟本院考量其呼氣酒精濃度超過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1倍有餘,注意力、反應能力已受嚴重影響,在此情形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實亦有引發同時參與交通之汽車、機車交通事故之風險;何況被告自承其自民國114年5月6日晚間11時許開始飲酒至翌日凌晨1時許始結束,幾未待酒精影響消退,隨即於凌晨1時30分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見偵查卷第17頁),則其犯罪之故意、不法意識均甚明確,被告主張本案情節輕微、僅一時失慮犯案云云,均難認可採。從而,被告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另行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張景閔

                  法 官 李宇璿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