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唐玥邱于真張家訓

原告
賴翠華
被告
白炳南

龍萊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白炳南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白炳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翠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龍萊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白炳南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