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曾名阜、蔡宗儒、陳柏嘉
- 法定代理人黃崇祐
- 原告王佑榛
- 被告田修瑋、阿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王佑榛 被 告 田修瑋 阿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崇祐 上列被告田修瑋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85號),經原告對被告田修瑋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阿祐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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