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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筱寧張谷瑛黃柏家

原告
張秀絨
原告
謝易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曜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告
連義隆
被告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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