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光
- 選任辯護人
- 黃杰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光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為:被告李國光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台北馬偕醫院)婦產科醫生。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上午11時至12時許,在台北馬偕醫院為告訴人即代號為AW000-A111393號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看診並接受A女諮詢凍卵相關事宜時,竟基於利用權勢猥褻之犯意,趁為A女進行內診時,先以雙手來回撫摸A女大腿內側,進而於其以左手戴手套進行內診時,一邊將左手手指插入A女陰道,一邊以未戴手套之右手在A女大腿內側來回撫摸,經A女以手放在膝蓋阻擋撫摸大腿內側之右手,仍刻意以左手手指按壓A女處女膜,使A女無力阻擋,而繼續以右手撫摸A女大腿內側至根部位置,而違反A女意願為前開猥褻行為等語,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機會猥褻罪等語。公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本案被告實無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之必要,被告以詐欺之方法使A女同意其內診行為,並趁為A女實施內診時對A女為上述猥褻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等語。
二、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為:A女於警詢中之指訴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證人即被告為A女內診時在場之護理師許華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A女職場心理師唐惠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北馬偕醫院生殖醫學中心諮詢員葉紋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A女友人代號AW000-A111393A號之成年女子(下稱B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12月21日國健婦字第1110463783號函、一般醫學訓練臨床診斷學學習手冊、台北馬偕醫院112年11月27日馬院醫婦字第1120006191號、113年6月3日馬院醫婦字第1130001249號函文、111年11月16日馬院人字第1110006871號函及所附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李正洋身心診所112年3月16日診斷證明書、告訴人提出診間錄音光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逐字稿、B女提出之對話紀錄、A女與友人之對話紀錄。
三、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之辯解略為:其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係為確認A女陰道處女膜有無狹窄、或陰道中膈,並確認A女卵巢、子宮有無腫瘤。當日內診過程中因A女表示疼痛,其依婦產科學會之指引向A女說明疼痛之位置為處女膜,並向A女表示婚後此疼痛感會有所緩解。其左手戴手套進入A女陰道,右手同時按壓A女腹部確認A女卵巢與子宮有無腫瘤,無法同時撫摸A女大腿,況當時尚有證人許華容在場協助,其不可能對A女為任何猥褻行為等語。
(二)辯護人之辯解略為:被告依據其醫學專業判斷,經A女同意後對A女為陰道內診行為,難認有何對A女施用詐術之情形。又依據被告為A女進行內診過程之錄音光碟,可知其過程平和,被告與A女之互動正常,況且當時尚有證人許華容在場,難認被告有對A女為公訴意旨所載之猥褻行為。另A女經被告內診後,向證人葉紋君表示遭侵害之內容,與A女向檢警機關陳述之內容不同,難認其證述為無瑕疵。又本案A女在內診過程中表現緊張,被告因A女緊張姿勢不正確而觸碰A女膝蓋位置進行調整,應屬正常,A女極有可能係因此誤認被告對其為不雅之舉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係台北馬偕醫院婦產科醫師,於111年8月22日上午11時至12時許,在台北馬偕醫院為A女看診並接受A女諮詢凍卵相關事宜;被告並於該日以左手戴手套,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侵易字卷第50頁),並有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台北馬偕醫院112年11月27日馬院醫婦字第1120006191號函所附門診紀錄單在卷為憑,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二)就A女歷次證述之內容整理如下:
1、於警詢時證稱其原先在台北馬偕醫院1位周姓醫師看診,因周醫師要離職,即推薦了包含被告在內的兩位醫師,其選擇被告看診。當日被告詢問其看診目的,其答稱凍卵,被告得知其無性生活,就說需要到內診看一下,其當下雖不知被告進行內診之目的,但基於相信醫生專業之立場仍同意進行。其脫掉下半身衣物躺上診療椅,被告此時進入來診療間並把雙手放在其膝蓋上,並用雙手手掌在其大腿內側開始來回撫摸(且被告並未戴手套),其已不記得被告當時說甚麼。被告後左手戴上手套,幫其做內診,但被告的右手時不時會在其左大腿內側來回撫摸,且被告同時說以後的性生活(性經驗)就是這種感覺。被告在內診過程中說了不止一次,讓其內心感到不舒服。被告第一次按壓其處女膜時其有出聲喊痛,被告就說這個就是處女膜,避開就不會痛了;此時其原本為了放鬆而在肚子上的雙手,也因此放到雙膝上,並藉此把被告的右手推開,但被告故意再去按其處女膜讓其疼痛,導致其雙手鬆開,被告就趁機再去觸摸其大腿上方跟內側,這樣的過程有2到3次。過程約2分多鐘,結束後被告完全沒有提到關於凍卵這方面剛剛需要內診的原因。內診時有1名女性醫護人員在場,但其感覺她在放空,因為當下其感到不舒服的時候,其用眼神一直看向這位女性醫護人員,但她從頭到尾眼神都沒有跟其對焦,只有在其喊痛的時候才說要放鬆。事發後其有先跟台北馬偕醫院生殖中心諮商師即證人葉紋君說,葉紋君有說之前也有很多女性患者也有來反應過,特徵都跟其類似之情事,並建議療程結束後可以去投訴;回家路上其有打給B女跟她說這件事,第二天工作時其精神上有點快承受不住而當下直接打電話與證人唐惠媛說這件事,向她求救等語(見偵31028號卷第5至6頁背面)。
2、復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是第一次讓被告看診,之前是另外一位周醫師。因為周醫師要離職,所以請其找其他醫生師看診,因為工作的關係其就依其許可時間改掛被告的門診。因為其怕忘記醫師叮囑的事項,所以在開始看診前有進行錄音。當時其進到最後面的診間,被告有先問其有無過性行為,其有說沒有。之前周醫師跟其說沒有性經驗是不會內診的,會以腹部超音波來取代,直到要取卵當天才會做侵入性的行為。但被告說他還是要做檢查,叫其去後方診療臺上,當下其以為被告只會用眼睛看,躺下來護理師說才知道要做內診。內診前被告只有說「那我看一下」,完全沒有針對診療的細節作任何說明。被告內診過程中,只有進入其陰道該手有戴手套,且和其說明內容跟凍卵療程沒有任何關聯,且被告除了以手指侵入其陰道外,還用手摩擦其大腿內側到根部的地方。被告進行內診時,其手握拳放在其腹部處,因為被告沒有戴手套的右手在其大腿處游移,從原本放在膝蓋處往上摸到其大腿根部後再往下摸到膝蓋處來回,有反覆數次,其有推開被告的手。但被告就會用手按壓其處女膜,其就會感受疼痛。當天看診過程中有其他護理師在,內診時也有一位護理師,但是其用眼神向護理師示意不太舒服時,那位護理師好像人不在現場似的都不理其,直到其喊痛的時候,那位護理師才會回神並叫其放輕鬆。結束後其有跟台北馬偕醫院生殖中心的葉紋君說被告用手摸其大腿之事,其還有比動作給葉紋君看,葉紋君聽完後就建議其去上台北馬偕醫院官網投訴反應此事,且還有說其不是第一個反應被告有類似行為。其離開醫院就有跟B女說此事之經過,其邊哭邊跟B女說。其因此事有去做諮商以及身心科看診,在此事之前其並未有任何身心科就診紀錄等語(見偵31082號卷第83至84頁、偵續378號卷第51至54頁)。
3、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當日因凍卵療程至台北馬偕醫院由被告看診,其原先由1位周醫師看診,但因為周醫師離開台北馬偕醫院,請其找其他醫師持續凍卵療程。其在周醫師看診時,周醫師完全沒有對其進行內診,也提到不用進行陰道內診,且被告進行陰道內診前,並沒有向其說明為何需要進行陰道內診,也沒有確切問其是否同意進行內診,被告只有說要看一下,其就被護理師帶到後方之診療台。被告一開始將手放在其膝蓋上,開始進行內診時另一隻沒有戴手套的右手就開始摸其大腿,被告是在其大腿內側,從膝蓋開始到大腿根部來回游移撫摸,過程中其有用兩隻手推開被告的手。但其只要推開被告的手,被告就會故意按壓其處女膜讓其感到疼痛,其喊痛的時候因為身體反應手會縮起來,被告會再度把手摸下來腿上繼續摸。當時雖然有一位護理師在其躺下來左腳前方的位置面對其,照理來說應該可以看清楚被告手的位置,但該護理師全程都在放空,眼神一直盯在其後方牆上。其在被告摸其大腿時有試著眼神向她求救,但她一直在放空,只有在其喊痛的時候回個神說放鬆一下。其當下在診間並沒有向被告或該名護理師反映遭被告侵犯一事,因為當時其感到十分混亂,且被被告侵犯當下被告左手還在其身體裡面,其也非常困惑,其覺得應該要去找第三個醫事人員反映這件事情,所以當下其進行完檢查,離開被告到生殖中心窗口,由證人葉紋君向其告知後續凍卵注意事項時,其就有把內診過程發生的事情告知葉紋君。證人葉紋君有向其表示其不是第一個,之前也有不少女性患者也反映過與其類似之情況,都是跟其差不多白白淨淨的人等語(見本院侵易字卷第158至170頁)。
4、經核上揭A女證述之內容,雖可認就被告在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前未向A女說明陰道內診之理由與原因、被告開始進行內診時,以未戴手套之右手對其大腿內側觸碰數次等事實,前後均指證不移。
(三)惟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告訴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告訴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
1、證人即台北馬偕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人員葉紋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案發當日A女完成超音波檢查後,與其以及被告在生殖醫學中心實驗室內看報告結果,被告解釋完後,其與A女前往生殖醫學中心諮詢進行相關衛教,A女突然向其稱被告在對其進行內診過程中有摸其膝蓋以及大腿,並且被告還說以後和先生行房時也是這種感覺,讓A女感到不舒服。當時因為是疫情期間,A女有佩戴口罩,所以其無法解讀A女的情緒,但可以感受到A女有嫌惡的感覺,其有向A女表示醫院有相關管道可以申訴等語(見偵31028號不公開卷第55頁背面至56頁、偵31028號卷第78至78頁背面、本院侵易字卷第172至174頁)。由上,固然可認A女於案發當日即立刻向證人葉紋君反映遭被告侵害乙事,並且表現出對被告產生嫌惡之情緒反應。然徵諸證人葉紋君上開證詞,可知A女僅向葉紋君反映被告摸其大腿,並且有讓A女不快之言詞。然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除證稱被告摸其大腿外,尚證稱被告尚在其出手制止時,故意按壓其處女膜導致其疼痛致無力反抗等侵害情節;再者,證人葉紋君於偵查中即有提到A女有演示被告撫摸其大腿之動作(見偵31028號卷第78頁背面)並於本院審理時進一步證稱A女演示之動作,被告大概是撫摸A女膝上5公分處(見本院侵易字卷第176頁),此亦與A女所證述「被告來回撫摸其大腿內側膝蓋至根部」之過程完全不符。參以A女係於案發當日立即向證人葉紋君反映遭被告侵害以及陳述侵害之過程,除較靠近案發時間外,該時A女尚未對被告提告,與被告之對立性較不激烈,理應比較接近事實。是以,A女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所證述之情節,不無誇大之可能性存在。
2、又經本院勘驗A女所提出案發當日被告替其進行陰道內診過程之錄音光碟(見本院侵易字卷第125至130頁),其中:「護理師:放輕鬆歐,厚被告:這樣會痛?A女:一點點被告:對,還好厚A女:還可以接受被告:你假如不舒服,要跟我講厚A女:等一下,等一下被告:因為,因為假如有些結婚性生活,就是這樣子進去的,所以大家都能夠接受A女:等一下!被告:也就是說,有,有結婚有跟先生有有有性生活的話,都是這種感覺,所以說應該是大部分的人都能接受,有一點不舒服,剛開始厚,你看,這樣有點不舒服,對不對?A女:一點點被告:對A女:好想尿尿被告:對,那難免的,就是會有這種感覺啦,因為到時候取卵要從下面取卵A女:嗯被告:所以,所以那些探針阿A女:這探針,如果這樣可以進去,那我這樣探針可以進去嗎?被告:額,會比這個大一點,這處女膜難免會…有點受傷A女:好,…麻醉(無法辨識)被告:會,會麻醉,你看這裡就是處女膜A女:啊〜痛痛痛痛痛痛(語氣難受)被告:對對對對對對,這就是碰到處女膜的時候,這裡是你的處女膜A女:痛痛痛痛痛痛(語氣難受)被告:對對對,但是,但是假如我閃開的話,這樣就不會嘛〜對不對A女:嗯被告:這樣就比較不會,閃開不會吼A女:嗯被告:好這樣不會,那有結婚你這個處女膜就會鬆掉,對不對A女:嗯被告:就不會疼痛,所以,大部分的人跟先生性生活的時候不會痛A女:嗯被告:都是這種感覺而已,因、因為沒有處女膜的問題,因為剛開始,有處女膜的問題A女:好好被告:我是,我是讓你知道說,到時候取卵吼〜是從這邊進去A女:啊〜〜〜!(語氣難受)護理師:手放鬆點齁,放輕鬆,嘿被告:這樣不會痛哪,不會痛,不會痛〜所以這種感覺,是大部分的女性都有辦法接受啦,不然不會生下這麼多小孩子,好,那到時候,嗯,超音波檢查的時候,是從肚子上,上次你有做過嘛對不對?A女:對!被告:可是到取卵的時候會麻醉,麻醉那探針A女:喔痛痛痛痛(語氣難受)被告:嘿對對A女:喔〜喔(語氣難受,疑似痛的哭腔)被告:對,啊閃閃開就不會了,對不對?這樣就不會了嘛對不對,好,處女膜,你是還沒有到緊到不行啦,但是厚,還是難免,難免A女:好被告:會有點裂傷厚A女:好,沒問題,所以我就沒事,我就當不知道(A女乾笑幾聲)被告:對對對沒關係,你不會幫忙護理師:等一下,床起來了,再下來(機器聲)」依據上揭A女所證述之內容,A女係證稱被告將左手插入其陰道進行內診時,右手即開始在其大腿內側不斷來回游移、撫摸,只要A女出手進行阻擋,被告就會故意按壓A女處女膜A女感到疼痛以致無力阻擋被告。然從上揭被告與A女進行陰道內診過程,可知雙方語氣皆屬平和、穩定。雖過程中A女數度表示疼痛或有不舒服的表現,但A女對於被告的解釋皆有出聲回應,對於被告的提問(假如我閃開的話,這樣就不會嘛~對不對…就比較不會,閃開不會吼…超音波檢查的時候,是從肚子上,上次你有做過嘛,對不對)亦都有加以回覆。甚至在過程中,A女也有對被告進行提問(這探針,如果這樣可以進去,那我這樣探針可以進去嗎?)。另外,A女在被告表示取卵過程中處女膜難免有點裂傷時,亦能回覆「我就當不知道」並發出乾笑聲。由上,倘被告在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時,不斷以右手來回撫摸A女大腿內側,A女則不斷阻擋,致被告按壓A女處女膜使A女無力反抗,難以想像A女能夠在反抗被告的過程中,以平和語氣對被告說明應聲、對被告提問回覆,甚至詢問被告問題。是以,A女上揭證述過程,與卷內客觀證物所呈現之過程不合。是否屬實?即有疑問。
3、又上揭勘驗結果亦載明:「A女:我這樣可以照陰超嗎?你覺得?(問護理師)護理師:你是從來沒有從下面過A女:沒有,因為之前我去5樓生殖那邊問他說看你要不要試一下,啊你覺得呢?護理師:我不知道,每個人的(無法辨識)A女:(無法辨識)他剛剛一壓我就(A女笑出聲)護理師:因為從下面是比較準啦,因為離子宮A女:子宮近護理師:那邊有衛生紙,那邊褲子拉上來,等整理完再丟這裡(拉簾聲)A女:謝謝護理師:你慢慢來(以下為環境雜音)A女:那這樣要照這次的…還是就直接?被告:現在照了以後下午…被告:因為現在我們已經要結束了A女:嗯被告:已經要結束了,超音波照了也看不到,假如有的話我們就要開始打針A女:你說照那個卵泡是嗎,濾泡?是到這邊報到去照嗎?腹部超音波…被告:因為你比較少,所以我們打針就…第一次,我覺得要打多一點A女:好被告:看會不會有多幾顆卵A女:嗯被告:你上次幾乎沒有卵嘛A女:對(笑出聲)被告:試試看,看看打針會不會多一點卵A女:嗯被告:月經都是…A女:月經這裡,我有那個整顆表被告:都是…A女:這裡,這邊…紅色這邊,全部都是出血的時候被告:嗯A女:出血就要寫嗎?被告:以後就量我們的,你這樣子我就比較難看A女:好被告:我再告訴你怎麼量A女:好被告:你把那個謄過來以後,下次我幫你看,你這樣看不出來…A女:喔」依據上揭勘驗結果,可知A女在被告陰道內診結束後,尚詢問護理師(即證人許華容)其陰道內診結果是否適宜進行陰道超音波之檢查,甚至A女主動提及方才被告為其進行陰道內診時被告按壓其處女膜乙事(並有笑出聲);後續A女亦與被告討論接下來療程之進行,並在被告提及A女前次檢查結果(上次幾乎沒有卵嘛)時笑出聲。倘被告替A女進行陰道內診之過程,對A女有如起訴書所載之侵害行為,亦難以想像在結束後,A女能夠如此自然、平穩地與被告討論後續之治療,甚至A女主動向證人許華容提及被告對其進行陰道內診之細節。且A女在案發當日下午確實依照被告所排定的診療療程,前往接受陰道超音波之檢查(見偵續378號不公開卷第23至27頁台北馬偕醫院112年11月27日馬院醫婦字第1120006191號函所附婦科超音波檢查報告),此均與A女所證稱,其經被告於內診侵犯後,就決定不在台北馬偕醫院繼續做取卵手術、不想要待在該醫院、內診當下腦中處於非常混亂、沒辦法思考剛剛受到侵犯的行為是否為真實、沒辦法理性思考這件事等語完全不符(見本院侵易字卷第166至167頁)。由上,A女在被告陰道內診結束後所為之情緒或反應,均無任何異常,難以想像其方才有經歷其所證稱遭被告侵害之情節,亦與A女所證稱案發後心理狀態相違。是A女上揭證述是否可信?並不無疑問。
4、證人即該日被告為A女陰道內診時在旁跟診之護理師許華容,於警詢中證稱其記憶中並無發生A女所指稱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之印象,且因為患者來來去去,並無注意到有哪位病人有異狀(見偵31028號卷第16頁)。再於偵查中證稱其為婦產科的護理師,在陪同内診時都會請病人放輕鬆,因為病人通常都會很緊張,對於該日過程並無特別印象,也無印象A女有用眼神向其求救(見偵31028號卷第114頁及其背面);其案發當日有進診間協助內診,已不記得該日內診時有無異狀,其也無印象被告當日有觸碰A女任何隱私部位(見偵續378號卷第88至8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日其有參與被告替A女陰道內診之過程,其當天站在被告右側;其一般會站在病人前面,並看得到醫生內診的動作,其已不記得當天內診被告有無來回撫摸A女大腿,也不記得A女有無推開被告的手等語(見本院侵易字卷第257至260頁)。雖然證人許華容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對於該日案發經過以及情形均已無記憶,然其於較靠近案發時間之警詢則明確證稱記憶中並無發生A女所指稱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之印象。參以該日既然證人許華容全程參與被告對A女陰道內診之過程,且其位置剛好能夠看到被告內診時之動作,難以想像被告在有第三人在場,且可目擊其完整動作之情形下對A女為公訴意旨所主張之猥褻行為。再者,證人許華容為台北馬偕醫院之婦產科護理師,每日跟診之病人眾多(見偵31028號卷第16頁),未曾有印象被告曾用手來回撫摸病患大腿(見本院侵易字卷第260頁)。若案發當日被告確有對A女為上揭猥褻行為,證人許華容理應對此節格外有印象,由此亦可印證,被告該日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時,並未有何與平常不同之處。是被告於案發當日是否有對A女為公訴意旨所載之猥褻行為,殊值懷疑。
5、雖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證人許華容於案發當日全程都在放空,其試圖以眼神向證人許華容求助亦無果等詞。惟依據上揭勘驗結果,A女在被告進行陰道內診的過程中,皆有出聲回應被告之說明,或回答被告之問題,倘被告確實有對A女為撫摸大腿等猥褻行為,其大可直接出言制止或向證人許華容反應,並無以眼神求助證人許華容之必要。況且依據上揭勘驗結果,亦難以想像A女能夠在短時間內,同時以手制止被告之撫摸,同時又要回應、回答被告之說明或提問同時還要以眼神向證人許華容求助。另外,勘驗結果亦顯示,過程中證人許華容有向A女表示「手放鬆點齁,放輕鬆,嘿」,可見證人許華容在內診過程中確實有將注意力放在A女身上,並非如A女所證稱「全程放空」。再者,自證人許華容所言「手放輕鬆點」,可知證人許華容確實有注意到A女的手部動作,若被告此時正以手撫摸A女大腿並遭A女制止,證人許華容不可能對這些情節毫無印象且毫無知悉。由此亦可證A女所證述之情節,與客觀錄音所呈現之結果不符。
5、綜上,A女於事後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與其於案發當天向證人葉紋君所述情節不盡相同,且亦與客觀證據之錄音結果所呈現之過程、A女之反應與情緒完全不符,亦與證人許華容所證述之情節相異。其指訴是否確實與事實相符,即有可疑。
(四)被告辯稱其進行陰道內診時,左手戴手套進入A女陰道,因A女表示疼痛,故向A女解釋疼痛位置是處女膜,同時其右手按壓A女腹部確認A女卵巢與子宮有無腫瘤等語(見本院侵易字卷第49頁),並提出相關醫學文獻與示意圖為證(見本院侵易字卷第81至97頁)。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可能因A女緊張姿勢不正確而觸碰A女膝蓋位置進行調整,A女可能係因此誤認被告對其為不雅之舉等語。而依據本院上揭勘驗被告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過程之結果,被告確實在A女表示疼痛時,向A女解釋該處位置為處女膜,核與被告所辯情節相符。縱被告在與A女解釋過程中,提及關於A女日後性行為之感受等使A女感到不舒服之不恰當言論,亦不能逕以此直接推論被告確實有對A女為撫摸大腿等行為。又證人葉紋君於偵查中證稱:「(問:内診時,會摸到病患的大腿或膝蓋嗎?)通常醫生會請病人把膝蓋張開一點,有的醫生會用說的,有的醫生會用手協助病人,所以不一定。」等語(見偵31028號卷第78頁背面),可見辯護人所主張,被告可能因A女緊張姿勢不正確而觸碰A女膝蓋位置進行調整乙節,並非全然無據。參以證人葉紋君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A女在案發當天之示範,被告大概是撫摸A女膝上5公分處等詞,且本院勘驗被告對A女陰道內診過程,證人許華容確有出言要A女不要緊張,則亦無法排除,被告係因A女陰道內診過程緊張,方協助A女將膝蓋張開,並因此導致A女誤會被告對其有不雅之舉動。是辯護人前揭辯解,難謂全然無據。
(五)公訴意旨雖舉證人即A女職場心理師唐惠媛、友人B女於偵查中之證述、李正洋身心診所112年3月16日診斷證明書等,以A女在案發後之身心以及情緒狀態欲補強A女證述之可信性,然本案既不能排除A女誤認被告對其有不雅之舉動,已如前述,故A女之情緒反應亦有可能源自於上開誤認而產生,不足佐證A女前揭指訴為可信,並可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此公訴人雖於本院主張A女至今仍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聲請傳喚診治醫師到庭,依前所述,即核無必要。至於台北馬偕醫院111年11月16日馬院人字第1110006871號函及所附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固可認定被告先前遭病患投訴內診未拉起門簾、粗魯不禮貌觸碰病患腿部、未口頭告知掀起病人衣服才告知要做胸部觸診、問診太不耐煩並質疑病人私生活等情(見偵31028號不公開卷第48至50頁背面),然被告縱使先前曾遭其他病患投訴上情,亦不能據而推認被告即有犯本案犯行,或A女上揭與客觀證據不符之證詞為可採,更何況該案後經病患撤回性騷擾申訴(見偵31028號不公開卷第50頁背面),是此等證據資料,均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至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本案並無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之必要,並請求本院函調A女事後在其他醫院婦科就診病歷,函詢婦產科相關醫學會確認本案A女情形有無進行陰道內診之必要;A女告訴代理人主張本案內診更無經過A女之同意,經查:
1、按醫療行為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隨著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醫療水準不斷提升,且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的特色。醫療法第82條第3、4項乃分別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2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所稱「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即允許醫師對於臨床醫療行為,保有一定的「治療自由」、「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以決定治療方針。因醫療行為專業性以及不可預測性之特質,在醫師具體選擇何種治療方法上,本有一定之裁量權限,自不能因某醫師決定採取某一醫療行為,而另一醫師未採取該種醫療行為,即認某醫師採取某醫療行為為不當。
2、被告辯稱其決定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係為確認A女陰道處女膜有無狹窄、或陰道中膈,並確認A女卵巢及子宮有無腫瘤,以釐清A女是否適合做陰道取卵手術等語。查被告所主張若處女膜開口狹窄之情形,須於取卵手術前告知病患並取得病患同意後,方得進行處女膜切開手術。若將陰道超音波探測頭(直徑約2公分)置入通常約0.2至0.8公分之陰道取出卵子,恐導致處女膜嚴重不規則裂傷致大量出血;又若患者有「陰道中膈」導致陰道狹窄或閉鎖等先天發育異常之現象,亦須於取卵手術前進行「切除陰道中膈」或「陰道造口」手術,待傷口癒合後方能進行取卵手術;婦女子宮肌瘤或卵巢瘤,因儀器檢查有死角,可以陰道內診提升準確率等情,已據其提出相關醫療文獻為證(見本院侵易字卷第217至227頁)。佐以偵查中檢察官曾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詢醫師為病患進行凍卵時,有無相關流程及應遵守程序,經該署以111年12月21日國健婦字第1110463783號函覆稱:「一般凍卵的相關流程通常為,一開始醫生與患者先諮詢討論並評估可行性後,會進行排卵刺激藥物治療,以及取卵手術,然而不管藥物治療或者手術治療之醫療行為,其内容依照各個醫生經驗及各個患者情形而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並無統一化之標準作業程序,應視各家機構以及各個醫師及患者之情形而定」(見偵31028號卷第65至66頁),亦可徵醫師為病患進行取卵手術,並未有何一定標準之流程,則醫師基於其專業判斷,自可選擇適宜之治療方式。是以,被告所辯在A女進行取卵手術前,為確認A女是否適宜進行取卵手術,方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應屬可信。縱使在其他醫師判斷A女並未有進行陰道內診之必要,亦無法據以即認為被告之處置即屬有誤,或被告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即屬於非醫療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是以公訴人上開主張,應非可採,其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亦核無必要。
3、又A女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僅向其表示「要看一下」,並未說明是要進行陰道內診,亦未說明陰道內診之原因與必要性,其躺下後方知悉被告要進行陰道內診等語。然依據本院勘驗A女所提出被告內診過程之錄音光碟(本院侵易字卷第125至126頁):「A女:他推薦我來找你被告:誰推薦?A女:周醫師,他說他離開這裡被告:那你有性生活嗎?A女:沒有,單身被告:從來都沒有?以前有性生活嗎-A女:對,沒有被告:從來沒有性生活?A女:因為都是念女校,然後出社會工作後,環境都是女生多(A女乾笑幾聲),就是嗯(無法辨識)…被告:這樣子,取卵要從下面取A女:有,他有說,我就說,那無法避免沒關係被告:我先檢查一下,測試看看怎麼樣再說A女:好,好,好,因為這個,因為那個,之前醫生有一直跟我講被告:對對對 A女:我就說好,沒關係,因為無法避免的話(拉簾聲)A女:醫生,我可以順便說,就是我生理期,沒有生理期的時候,白帶都還是有種,偶而會是紅綠色的那種…被告:是…假如沒有味道,沒有怎樣,大致上是不需要治療A女:哦?被告:因為你沒有性生活,一般是不太會有甚麼A女:因為那時候,從30歲,因為現在,是去年開始變這樣被告:因為一般沒有性生活的話,不會有很厲害的感染A女:喔被告:那假如它是,它很黃很綠,或是顏色、味道…讓你不舒服的話,那就開一些抗生素、口服藥來吃A女:喔…然後我是有吃到甜的,它就爆量被告:不是,大致上講,還沒有造成困擾,不一定要處理,因為沒有性生活…A女:沒味道就好被告:沒有味道,沒有很奇怪的顏色讓你覺得很不舒服,或外陰部很不舒服的話,那倒不一定要處理,因為沒有性生活的人很少有很奇怪的感染A女:喔,我想說那顏色怎麼好像怪怪的」由上揭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在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前,雖僅有向A女表示「我先檢查一下,測試看看怎麼樣再說」,然A女對此係表示「之前醫生有一直跟我講…我就說好,沒關係,因為無法避免的話」,若A女並不知悉被告接下來要進行之「檢查」為何,A女理應對被告提出疑問,然A女係表示「之前(周)醫生一直跟我講」,可見A女理應知悉被告是要進行陰道內診之程序。更何況,依據證人許華容所證稱:當日其引導A女至診療台,請A女脫外褲、內褲、鞋子,屁股要坐在診療臺上,兩隻腳要踩在腳架上,準備好之後其再確認姿勢等語(見偵續378號卷第88頁),可見A女在被告實際進行內診前,已經由護理師引導下脫去外褲、內褲、鞋子,倘A女果真不知情接下來之診療內容,理應出言詢問被告或證人許華容,並可即時要求停止。然依據上開勘驗結果,A女此時仍持續詢問被告關於自己其他婦科問題,顯然與A女所證稱,完全不知悉接下來要進行內診,對於過程充滿疑問之說法完全不符。縱然,被告在為A女進行內診前,並未對A女說明其內診原因與必要性,而在程序上有瑕疵或爭議,然亦不能以此即遽認被告對A女進行之內診無必要性、非醫療行為或甚至被告有對A女為起訴書所載之猥褻行為。
4、又證人許華容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性經驗基本上不會內診」等語(見本院侵易字卷第261頁),然其亦證稱A女是其第一次遇到沒有性經驗且要取卵的患者(見偵續378號卷第89頁),可見其先前亦無曾碰到無性經驗要取卵之病患,無法知悉此等病患被告會採取何種治療方式。況且,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内診」怎麼做?什麼情況要内診?婦產科醫師解析:内診4步驟+5注意事項》文章內,亦提及醫師說服無性經驗之病患內診乙事(見偵31028號不公開卷第89頁),可見並非無性經驗之病患即一律不會進行內診。此部分並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5、至於告訴代理人所主張,被告並未在門診病歷上記載有為A女進行內診乙事,縱然屬實,亦僅係被告病歷是否有未完整記載之缺失,與被告是否有對A女為起訴書所載之猥褻行為無關,無法以此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不足使本院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主張之利用機會猥褻或強制猥褻之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主張之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黛利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