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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謝昀哲

  • 當事人
    郭守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守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守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 仿冒手機殼131件,屬侵害商標權人圓一國際有限公司商標 權(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下稱系爭商標)之仿冒物品,此有中華民國註冊商標證及商標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爰 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惟該條乃「專科沒收」之規定,是若該物尚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 三、經查,系爭商標前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112年12月19日中 台評字第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圓一國際有限公司遂對該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13年5月8日以00000000000號決定書駁回圓一國際有限公司之訴願,有該決定書在卷可佐。準此,系爭商標既經撤銷,本件扣案物品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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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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