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倪霈棻
- 法定代理人翁建興、林永良、陳室喜、林煒翊、陳凱威
- 原告王定國、王以明、葉順香
- 被告吳祖超、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笙交通有限公司法人、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定國 王以明 葉順香 被 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 吳祖龍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 告 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