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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呂政燁卓育璇黃瑞成

原告
馮天明
原告
馮震宇
兼法定代理人
徐鳴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藍國安
被告
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瑞成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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