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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原告
黃寶琴
原告
孫凡琪
被告
胡錫賢
被告
龍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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