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黃寶琴
- 原告
- 孫凡琪
- 被告
- 胡錫賢
- 被告
- 龍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欽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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