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
- 原告
- 魏雯中
- 送達代收人
- 何謹言律師
- 被告
- 苗豐震 住○○市○○區○○路000號0 樓
- 被告
-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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