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10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莊書雯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喬安宇
選任辯護人
劉家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110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4年度審原易字第7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A003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5行「那麼」更正為「這麼」,並補充「被告A003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多次辱罵告訴人A02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和平、理性處事,竟公然辱罵告訴人A02,損毀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所為明顯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於本院提出道歉函表示歉意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告訴人對本案之意見(見本院審原易卷第59頁),暨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審原易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現無業、無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原易卷第6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冠傑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110號
  被   告 A003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3於民國114年4月16日23時49分許,在址設臺北市○ ○區○
    ○○路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金林店(下稱本案店 家,不特
    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內,因不滿A02向其勸導有 關店內座位
    開放事宜,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向告訴 人稱:「操
    你們全家」、「操翻你全家」、「妳長那麼醜」 等語(下稱
    本案話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A02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
二、案經A02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03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謾罵本案話語,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於案發當日因遭詐欺集團詐騙所以心情很不好,雖然伊是對著告訴人A02辱罵「操你們全家」、「操翻你全家」等語,但伊不是要針對她,伊說「妳長這麼醜」這句話是想表達人長這麼醜就可以多作怪嗎等語。 2 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報告機關擷取之監視錄影相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冠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