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許○宇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嘉
- 被告
- 王○嶸
柯佳芳
楊○彥
楊天泰
曾○隆
黃翎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簡上字第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被告王○嶸、楊○彥、曾○隆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被告柯佳芳斯時為被告王○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楊天泰斯時為被告楊○彥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黃翎兒斯時為被告曾○隆之法定代理人,應負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