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冠爾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45號
被 告 潘冠爾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0
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冠爾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凌晨0時30分
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持不明器物猛砸上址天天
來休閒會館大門玻璃,致玻璃破損不堪使用。
二、案經天天來休閒會館負責人林冠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潘冠爾之供述 被告於案發當日,坐在案發現場門口路邊的椅子,被警方帶回派出所之事實 2 告訴人林冠斌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係天天來休閒會館負責人,會館大門口3片玻璃全破之事實 3 證人劉偉立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人目擊黑衣男子拿高爾夫球桿往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門口砸,店家玻璃被砸破,黑衣男子砸完後坐在1樓門口椅子上休息直到警察來之事實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及報案錄音檔 證人劉偉立之配偶撥打110報案稱有光頭男子、穿著全身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持高爾夫球桿在西昌街235號門口砸店,該男子可能酒醉之事實 5 現場監視器影像及截圖 被告(光頭、穿著連帽外套)持物品(疑似三角交通安全錐)朝會館門口丟擲、砸,之後在店門口徘徊,迄員警抵達現場之事實 6 被告於案發當日經帶返派出所時所拍攝之照片3張 被告於案發當時接近光頭、穿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之事實 7 現場照片2張 天天來休閒會館大門玻璃遭毀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貞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方茹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