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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莊書雯翁毓潔葉詩佳

  • 被告
    陳俊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蓋「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應有其適用。而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又「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想像競合犯等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案業經有罪判決確定,依前揭說明,因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自應就檢察官重行起訴之案件,諭知免訴。 三、再按刑事訴訟之管轄,以起訴時即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認定基準,訴訟繫屬後之變動,對管轄之認定尚無影響,若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對該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而此管轄錯誤判決,乃屬形式判決,僅終結該無管轄權法院之形式上之訴訟關係,實體上之訴訟關係仍未消滅。在該案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時,續存於管轄法院,並視為檢察官已向管轄法院起訴,且依同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故該案件仍應以無管轄權法院收受卷證時,為訴訟繫屬時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 字第23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7號起訴書,係以被告陳俊雄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在臺北市○○區○○○○○○○○○○○○○○○號(下稱本案門號)後,即在某處公園,將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人,供「阿明」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認證GASH會員儲值帳號,並以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所示遊戲橘子帳號作為儲值所詐得GASH遊戲點數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於112年3月12日21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希」、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Jessel」假意與胡景惠相約於112年3月17日晚間,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咖啡店見面卻未出現,復佯裝為竹聯幫黑道林正坤,向胡景惠佯稱已掌握胡景惠之個人資料,要胡景惠按指示購買點數云云,致胡景惠因此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7日至同年3月20日,至超商購買共計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遊戲點數(下稱本案點數),再依指示提供本案點數之序號與密碼,由該詐欺集團成員登入上開GASH會員儲值帳號,分別於112年3月20日5時5分43秒、同日5時6分0秒、同日5時6分18秒、同日5時6分39秒、同日5時6分59秒、同日5時11分3秒、同日5時11分47秒、同日5時12分6秒、同日5時12分26秒、同日5時12分43秒許,各儲值5,000元至上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共10次(合計50,000元)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於114年1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6日北檢力日114偵緝17字第1149004967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0頁、本院併辦卷第5至9頁)。 ㈡惟被告明知申辦電信門號、金融帳戶並無特別資格之限制,並能預見將本人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8日至同年月12日間,在臺北市萬華區,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先以該等門號驗證、申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帳號,並以其中所示蝦皮會員帳號進行假交易訂單選擇以銀行轉帳支付,由蝦皮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作為假交易匯款使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帳戶,復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儲值至附表二所示帳號,暨轉帳、匯款至附表二所示虛擬帳戶、被告申設之郵局帳戶暨寄交帳戶至指定地點等犯罪事實,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於112年9月26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2617、45310、45311、45312、45313、45314、45315號),並於112年11月8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審理;暨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3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194號)後,經新北地院於113年5月2日移轉管轄,而於113年10月24日繫屬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706號審理,並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23、5124、512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9400、28867、28866、2886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12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765號),而經本院認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論斷,於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4年1月14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0頁、第147至179頁)。 ㈢觀諸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於本案所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雖與前案所提供者即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不同,然依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供稱:我當時住在公園,在公園認識綽號「阿明」之朋友,我認識他2個月期間,他都給我吃的,他跟我說他要找工作、上網玩遊戲,就跟我借預付卡,所以我有去萬華區的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辦預付卡門號給「阿明」使用,我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但我忘記各該門號確切是在第幾次申辦,我第1次及第2次相隔1至2個月,第1次是在萬華區龍山寺附近的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各辦5支門號,第2次在萬華區的遠傳、台灣大哥大各辦4至5支等語(見偵緝字第572號卷第44頁);又佐之被告於另案即新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091號案偵查中亦供稱:當時因為我居無定所,有朋友常常會送東西給我吃,所以他向我要預付卡說他要找工作用的,我就辦給他,朋友叫阿明,本名我不知道。我當時辦了很多支給他等語(見113年度偵緝字第2077號卷第8至9頁),顯見被告係基於同一事由,在密接時間內接續申辦交付前案所示門號及本案所示門號予同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人;此外,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出於不同犯意而交付前案所示門號及本案所示門號與「阿明」使用,是應認被告本案部分及前案部分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新北地院上開判決亦同此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83頁)。 ㈣承上,被告係以接續交付前案所示門號及本案所示門號之一行為,同時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人詐欺本案告訴人胡景惠、吳昱輝及前案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等,即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準此,被告被訴本案部分,與前案業經判決確定部分,屬同一案件,前案部分既經判決確定,按上說明,本案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本案提起公訴部分既經本院為免訴之諭知,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緝字第185號),自與本案不生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部分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表一: 編號 陳俊雄設之行動電話門號 門號申登日期 門號驗證所取得之會員帳號 案號 1 0000000000 112年3月11日 遊戲橘子帳號「sgyzhishu163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7號起訴書 2 0000000000 同上 ①遊戲橘子帳號 「 rweicai626」 ②遊戲橘子帳號 「 vshiyanjiy389 」 、 「 rweicai626」 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7號起訴書 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85號併辦意旨書 3 0000000000 同上 遊戲橘子帳號「YJX4V51IjVllcc」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85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二: 編號 陳俊雄設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 門號申登日期 門號驗證所取得之會員帳號/虛擬帳戶 案號 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cdxfcvbgdc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617號 遊戲橘子帳號: nfcbghfcdd、 rfrtghnfdf、 nfcbghvcdd 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23號等 2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cdxfcvbgdc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0號 3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bfcgnhfcg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 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2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866號 遊戲橘子帳號: bfcgnbhdcg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 5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bfcgnhfcg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2號 6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bfcgnbhdcg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3號 7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nfcbghfcdd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4號 8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 cdxfcbhdfd 9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 cdxfbghdf 遊戲橘子帳號: jfcghnfdfxs 10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ydfrgbddsd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5號 遊戲橘子帳號: bfcgnbhdcg 1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rrftghndd 12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 ndxfbxdss 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765號 13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會員帳號: IM001_le0000000oo.com 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194號、 14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會員帳號: DL.edg0000000oo.com  15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會員帳號: leisure.Tanya0000000oo.com 16 00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8日 蝦皮會員帳號: xup6c14up4 /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9400號等 17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蝦皮會員帳號:mkg1030 /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867號 18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註冊賣貨便會員 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864號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儲值、交付或匯款時間 被害金額/被害財物流向 被害金額/被害財物 (新臺幣)  案號 1 蘇沛云 112年2月8日 16時14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20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617號 112年2月16日 17時21分許 1,000元 2 蔡嶔 112年2月16日 16時30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3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0號 3 陳煌翔 112年2月14日 15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3、4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4 楊建彬 112年2月15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2號 5 黃迦恩 112年2月16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2時12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6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3號 6 陳婷芳 112年2月16日 19時30分許 假買賣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8、9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4號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7 温宜芳 112年2月15日 20時11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2月15日 21時47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0、11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起訴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315號 112年2月15日 21時48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8 葉宗翰 112年1、2月間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要求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 112年2月17日 17時55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2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併辦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37號 112年2月17日 17時55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7日 17時55分許 3,000元 9 吳禎妮 112年1至3月間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2年3月14日17時46分 ②112年3月14日17時51分 ③112年3月14日18時6分 匯款至虛擬帳戶如下: ①IM001_le0000000oo.com ②DL.edg0000000oo.com ③leisure.Tanya0000000oo.com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194號 10 楊員瑋 112年2月16日19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20時50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nfcbghfcdd 1,000元 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23號等 112年2月16日20時50分許 1,000元 11 葉致廷 112年2月16日15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8時39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rfrtghnfdf 1,000元 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23號等 112年2月16日 19時12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rfrtghnfdf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19時12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rfrtghnfdf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19時13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nfcbghfcdd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19時13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nfcbghfcdd 5,000元 12 黃偉明 112年2月15日 假買賣 112年2月15日 21時34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5,000元 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23號等 112年2月15日 21時35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25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efgnbhfgf 5,000元 13 楊靜雯 112年1月12日 假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1月13日17時35分許 匯入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9400號等 112年1月13日17時40分許 匯入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112年1月13日17時43分許 匯入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112年1月13日17時49分許 匯入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112年1月13日17時54分許 匯入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14 簡湘妮 112年1月10日12時許 假臉書賣場 112年1月13日20時20分許 匯入陳俊雄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5 王郁杰 112年1月14日12時許 假臉書賣場 112年1月14日13時15分許 5,000元 (嗣警示圈存未經領取或轉出) 16 林宇捷 112年1月11日9時28分許 假網購 112年1月13日15時16分許 6,000元 17 鄭伊玲 112年1月13日13時40分許 假臉書賣場 112年1月13日15時35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3日15時37分許 3萬元 19 孟慶恬 112年1月13日某時許 假臉書賣場 112年1月14日13時10分許 4萬5,000元 20 簡辰宇 112年1月13日某時許 假臉書賣場 112年1月13日20時35分許 1萬2,060元 21 施宜孜 112年1月13日某時許 假臉書賣場 112年1月14日9時51分許 3萬5,000元 22 陳牧輝 112年1月13日18時許 假臉書賣場 112年1月13日21時29分許 1,200元 23 黃鈺潔 112年1月12日 假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1月12日17時54分許 匯入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9,976元 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867號 24 王達堯 112年2月15日15時53分 假個資外洩 112年2月15日 21時32分許 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5,000元 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866號 25 馬珮蓉 112年9月間 假求職方式 112年9月10日11時37分許 以超商交貨便(交貨便服務代碼:Z00000000000)交付如右所示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華太門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1時23分取件)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864號 得上訴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7號被   告 陳俊雄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雄可預見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與他人使用,因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使用者可藉此躲避檢警追查,該門號即有可能遭利用作為從事不法犯罪,因而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檢警查緝,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恐嚇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在臺北市○○區○○○○○○○○○號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後,即在某處公園,將 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人,供「阿明」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認證GASH會員儲值帳號,並以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 司)會員帳號「sgyzhishu1637」、「 rweicai626」作為儲 值所詐得GASH遊戲點數之用。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恐嚇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12日21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希」、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Jessel」假意與胡景惠相約於112年3月17日晚間,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咖啡店見面 卻未出現,復佯裝為竹聯幫黑道林正坤,向胡景惠佯稱已掌握胡景惠之個人資料,要胡景惠按指示購買點數云云,致胡景惠因此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7日至同年3月20日,至超 商購買共計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遊戲點數(下稱本案點 數)後,再依指示提供本案點數之序號與密碼,由該詐欺集 團成員登入上開GASH會員儲值帳號,分別於112年3月20日5 時5分43秒、同日5時6分0秒、同日5時6分18秒、同日5時6分39秒、同日5時6分59秒、同日5時11分3秒、同日5時11分47 秒、同日5時12分6秒、同日5時12分26秒、同日5時12分43秒許,各儲值5,000元至上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共10次( 合計50,000元)而詐欺得逞。嗣胡景惠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胡景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俊雄於偵訊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胡景惠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提出之與「Jessel」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告訴人購買本案點數單據影本135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全部犯罪事實。 3 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 被告於112年3月11日申辦本案門號之事實。 4 樂點公司點數儲值暨會員查詢資料1份 被告申辦之本案門號被用以向樂點公司註冊認證GASH會員儲值帳號,並以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sgyzhishu1637」、「 rweicai626」作為儲值GASH遊戲點數用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數支行動電話門號,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向被害人為詐欺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檢 察 官 李 巧 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黎 佳 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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