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782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AW000-A114049

許勝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53號),嗣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270號),判決如下:

主文

A000000000002犯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A03(所涉妨害性自主、恐嚇等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A000000000002(茲因對A03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案乃不將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公開,下稱A女,所涉其他妨害名譽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各為酒店客戶、服務員之關係,A03、A女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A03、A女於114年2月6日晚上8時21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六條通門市偶遇,A女因認前遭A03妨害性自主,竟基於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接續以巴掌朝A03臉頰搧打數次,以此呼巴掌之方式羞辱A03,足以貶損A03之人格尊嚴及名譽。

㈡A03不甘受辱,亦基於傷害、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址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公然以巴掌朝A女臉頰搧打1次,進而出拳毆打A女頭部,足以貶損A女之名譽,並致A女受有頭部挫傷併頭暈噁心之傷害。

二、下列證據足資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被告兼告訴人A03、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㈡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監視錄影影像截圖照片1份。

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114年4月10日馬院醫急字第1140002163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份。

㈣A女、A03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A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核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A03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㈡爰審酌A女與A03有情感糾葛,竟互相施以首揭肢體暴力及羞辱,使A女受有上開傷勢、雙方互相貶損人格尊嚴,所為均應予非難。復考量A女與A03與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暨A女自述: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不固定,但我因本案收入減少一半以上,高中肄業之最高學歷,需要扶養父母;A03自陳: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2萬多元,高職畢業之最高學歷,需要扶養父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各自犯罪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A女、A03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鄭雅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