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筆凱
李 麗
陳秋香
吳金能
王玉綸
鍾展榮
姚文通
鍾秋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115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載、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裁定記載」欄所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數字誤算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 共計29萬4,600元 附表甲編號7數量欄 共計29萬4,900元 共計9萬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