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卓育璇
- 被告陳俊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材 選任辯護人 邊國鈞律師 陳奎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269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4審易字第50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俊材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至8行「並未實際至現場拍攝、量測上開計劃案內如附表測點編號所示之灰渣、垃圾掩埋場之照片」更正為「並未實際在現場拍攝上開計劃案內如附表測點編號所示之灰渣、垃圾掩埋場之照片」、同段第8行「竟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更正為「竟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並補充「被告陳俊材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俊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㈡被告變造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照片日期後,再將變造過之照片連同其他資料傳送予永碁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其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變造時間,陸續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同類型之犯行,法益之侵害對象亦均同,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起訴書之論罪部分誤載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當庭更正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無礙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本院自應審酌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罪名,且毋庸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未拍攝現場照片,竟逕自變造照片中顯示之日期,影響監測計畫資料之真實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監測工程之工作、無需扶養之人、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39頁)及其無前科之良好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說明: 按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諸公法之制裁,然其積極目的,在於預防犯人之再犯,維護社會治安,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查被告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堪認被告本案犯行係一時失慮所致。又被告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悛悔之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期被告心生警惕,提升守法意 識,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再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是再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於緩刑期內犯罪,受一定刑之宣告確定,或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本案緩刑宣告,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思恬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晉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269號被 告 陳俊材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邊國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材於民國109年至112年間,擔任台安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台安公司)之工程師,台安公司則係永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下稱永碁 公司)於108年間起所承攬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 市環保局)「新北市已封閉掩埋場安全巡查及監測計畫」案 之協力廠商,陳俊材明知自己並未實際至現場拍攝、量測上開計劃案內如附表測點編號所示之灰渣、垃圾掩埋場之照片,竟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先於如附表變造時間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2台安 公司內,以小畫家應用程式變造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照片中量測日期後,再將變造之照片分類儲存在如附表所示之掩埋場資料匣,連同量測數據透過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知情之永碁公司人員而對永碁公司行使之,嗣不知情之永碁公司人員再將上開照片彙整及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各掩埋場年度成果報告書,送往新北市環保局審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環保局及永碁公司對於照片真實性之信賴。嗣新北市環保局辦理公共設施綠美化、巡查或維護管理作業,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依法派員調查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環保局告發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俊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陳俊材於如附表所示之變造時間,在台安公司內,變造其業務上應製作之如附表所示測點編號照片上量測日期後,將照片傳送予永碁公司人員之事實。 2 證人即台安公司負責人張龍騰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永碁公司於108年3月承攬新北市環保局「新北市已封閉掩埋場安全巡查及監測計畫」案後,將現場量測工作交由台安公司負責,台安公司再交由被告負責,被告坦承變造如附表所示測點編號照片上量測日期之事實。 3 證人即永碁公司負責人方仲欣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永碁公司於108年3月承攬新北市環保局「新北市已封閉掩埋場安全巡查及監測計畫」案後,將現場量測工作交由台安公司負責,並要求台安公司須在每個點位拍照,完成後再將監測數據、照片提供給永碁公司製作成果報告書送新北市環保局審核之事實。 4 證人即新北市環保局廢棄物處理規劃科助理員邱家慧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每年度成果報告書均需定期每一季派員實際監測,不可能有相同背景、動作之照片卻標載為不同年份之可能,足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5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12年7月31日審新北五字第11200542881號函及附件 ①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②證明如附表所示被告變造照片之來源及行使之各年度報告書與頁數之事實。 新北市環保局112年9月12日新北環處字第1121801471號函及附件、113年12月4日新北環處字第1132397373號函及附件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共12份及明細表 6 臺北市政府113年2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1346052300號函暨所附永碁公司登記資料 永碁公司負責人為方仲欣,登記地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所為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所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至告發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另涉有刑法第214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惟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需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需為實質之實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卷附之新北市環保局113年12月4日新北環處字第1132397373號函說明二記載:「經查該案之相關承辦人係依契約工作規範審查成果報告書中各項監測儀器測量之數量、監測結果說明與數據分析,而監測照片為廠商提出現場測量事實之佐證」等語,足見新北市環保局就本案合作廠商所提出之成果報告書須為實質審查,揆諸前揭說明,尚難遽論被告涉有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告發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檢 察 官 楊思恬 附表: 編號 掩埋場 被告變造照片之來源及行使之各年度報告書與頁數 測點編號 變造時間 一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1年度第二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2年度第一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8頁 傾度管S-2 (修正核定版已刪除此照片) 112年2月中旬 二 金山垃圾掩埋場 110年度第一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5-17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一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5-18頁 水位井OW-4 111年1月中旬 三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31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31頁 沉陷點S-5 111年7月中旬 四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0頁 沉陷點S-3 110年5月中旬 五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8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8頁 水位井OW-1 111年7月中旬 六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8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7頁 傾度管SI-1 111年7月中旬 七 瑞芳垃圾掩埋場 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4-25頁變造為110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4-21頁 裂縫針CR-2 110年9月中旬 八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1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1頁 沉陷點S-9 110年5月中旬 九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1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1頁 沉陷點S-10 110年5月中旬 十 瑞芳垃圾掩埋場 110年度第二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4-20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4-18頁 傾度管SI-3 110年5月中旬 十一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9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9頁 傾度盤TI-6 111年7月中旬 十二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30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30頁 沉陷點S-4 111年7月中旬 十三 林口新寮垃圾掩埋場 109年度第二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8-12頁變造為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8-13頁 水井位OW-1 109年6月中旬 十四 新店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12-14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一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12-14頁 傾度管SI-2 110年1月中旬 十五 石門垃圾掩埋場 109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6-16頁變造為110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6-17頁 傾度盤TI-1 110年8月中旬 十六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一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 沉陷點S-3 111年1月中旬 十七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0頁 沉陷點S-3 110年5月中旬 十八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0頁 沉陷點S-6 110年5月中旬 十九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0頁 沉陷點S-7 110年5月中旬 二十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20頁 沉陷點S-8 110年5月中旬 二十一 瑞芳垃圾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4-18頁變造為109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4-22頁 自計式水位計OW-1 109年10月中旬 二十二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9-20頁變造為111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9-20頁 沉陷點S-4 111年8月中旬 二十三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9-20頁變造為111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9-20頁 沉陷點S-5 111年8月中旬 二十四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第二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8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二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 沉陷點S-4 110年2月中旬 二十五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第二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8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二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 沉陷點S-5 110年2月中旬 二十六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8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 沉陷點S-1 110年5月中旬 二十七 五股灰渣掩埋場 109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8頁變造為110年度第三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 沉陷點S-2 110年5月中旬 二十八 五股灰渣掩埋場 110年度定期巡查監測年成果報告書第9-19頁變造為111年度第一次定期巡查監測成果報告書第9-19頁 裂縫針CR-3 111年1月中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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