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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字第227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㈢記載「張文燦」有誤 應更正為「賴錦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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