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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9號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謝欣宓

原告
陳明瑤
被告
范姜峻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8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14年6月5日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佐;而被告對原告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14年1月20日以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88號刑事判決。原告於本院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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