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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王星富

原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義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被告
姜義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794、279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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