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60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瑞成

聲請人
即被告
莊淯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淯翔(下稱被告)遭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48號判決未予宣告沒收,故聲請發還上開行動電話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另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所持有iPhone 15 Pro Max 1支等情,有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577號卷第255頁)附卷可查。被告涉之前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宣判,固未認定該行動電話與本案犯行相關,而未予諭知沒收,惟本案既未確定,該行動電話日後仍有隨訴訟程序之進行而有宣告沒收之可能,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聲字第6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