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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卓育璇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耀揚
選任辯護人
李欣倫律師
被告
鈜耀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張弘樺
被告
啟平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高俊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61號、114年度偵字第1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吳耀揚、高俊傑、鈜耀工程有限公司、啟平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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