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耀揚
- 選任辯護人
- 李欣倫律師
- 被告
- 鈜耀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張弘樺
- 被告
- 啟平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高俊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鑫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61號、114年度偵字第1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吳耀揚、高俊傑、鈜耀工程有限公司、啟平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