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31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鴻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477號、第30897號、第3104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鴻昌犯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鴻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Telegram暱稱「大燕麥、咘咘恰恰、世界首富」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被害人所受損害,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1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洗錢之財物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
2.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 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領取包裹一個可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語(見偵31044卷第23頁),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計算式:1,000元X3個包裹(領取日分別為6月8日、7月11日、7月15日)=3,000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承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包裹內容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宣告刑 1 許程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5日,以電話聯繫、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信貸專藍冠程」向許程闈佯稱:可協助貸款50萬元,拉高銀行信用分數,需提供帳戶金融卡以供審核云云,致許程闈誤信為真,爰依指示於114年6月5日21時3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鳳荔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告訴人許程闈之: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05)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3.元大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06)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06)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6月8日12時28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之3統一超商千成門市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張玉梅(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6日9時許,以臉書、LINE暱稱「張瑋昇」向張玉梅佯稱:可申請7月份低收入戶補助金,不限年齡,撥款前需先驗證帳戶金融卡云云,致張玉梅誤信為真,爰依指示於114年7月13日22時2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甲誠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告訴人張玉梅之: 1.中華郵政(金融機構代碼700)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06)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7月15日13時2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延華門市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吳李繡綾(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30日,以tiktok、LINE暱稱「張瑋昇」向吳李繡綾佯稱:協助領取福利金補助,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以供審核云云,致吳李繡綾誤信為真,爰依指示於114年7月10日11時44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聯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告訴人吳李繡綾之: 1.臺灣土地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05)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103)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4.中華郵政(金融機構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7月11日20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掬華門市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宣告刑 1 張郁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佯裝係李青霖姪子李信村,撥打電話予李青霖,並以LINE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李青霖信以為真,委請親屬張郁晴代為匯款,張郁晴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8時7分許 4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張耕誨(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17時17分許,冒用張耕誨認識之廣家妘之LINE,佯稱:方便幫我忙嗎?可以幫我先轉一筆3萬元嗎?明天轉給你云云,致張耕誨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8時12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王思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16時39分許,冒用王思穎友人蔡依辰之LINE,佯稱:因網路銀行限額,需借款3萬元,明天轉給你云云,致王思穎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6時47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廣苡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17時26分許,冒用廣苡伶姨母廣家妘之LINE,佯稱:有筆款項無法從帳戶轉出,須請你幫忙轉帳云云,致廣苡伶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7時38分許 1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鄭達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臉書刊登租屋廣告,再以LINE暱稱「小鼠球」加鄭達智LINE好友,佯稱:看房須先匯款云云,致鄭達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3時10分許 13,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之1 陳晉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臉書「新竹租屋共享平臺」刊登租屋廣告,再以LINE加陳晉豪LINE好友,佯稱:先匯定金才能看房云云,致陳晉豪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4時0分許 1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之2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4時30分許 27,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之3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5時52分許 2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林政道(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13時58分許,冒用林政道友人呂昇翰之LINE,佯稱:需借款5萬元,隔天再轉給你云云,致林政道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4時52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彭春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以暱稱「林雨薇」私訊彭春宸並加LINE好友,佯稱:有中獎,因帳戶異常,需繳保證金,到時一併提領云云,致彭春宸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5時25分許 2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翰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15時5分許,冒用陳翰廷舅舅之LINE,佯稱:幫忙轉帳5萬元至特定帳戶,隔天再轉給你云云,致陳翰廷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5時28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之1 陳進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以LINE暱稱「小小薇」邀陳進德加入「基金會福利391群」群組,佯稱:需匯款認證,認證後會提供21萬元健保基金關云云,致陳進德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5時55分許 1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之2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7時0分許 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之1 葉芊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以臉書「黃牛勿近」刊登販售GD香港演唱會票券訊息,再以私訊聯絡有意購買之葉芉妏,佯稱:需先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葉芊妏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7時3分許 1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之2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7時31分許 1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邱雅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臉書「后里租屋網」刊登租屋廣告,再以暱稱「小兔包子」LINE加邱雅璟LINE好友,佯稱:先付定金2萬元,才能看房云云,致邱雅璟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7時37分許 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陳又裕(委由告訴代理人蕭慧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不詳時間,冒用陳又裕軍中同事鄭朝輿之LINE,佯稱:因網路銀行維護中,臨時急需用錢,幫忙轉帳云云,致陳又裕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0時3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張唯崙(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冒用張唯崙認識之吳周瑜之LINE,佯稱:需周轉5萬元,張唯崙經向吳周瑜查詢後發現吳周瑜LINE遭人盜用,並未受騙,但仍於右揭時間,將右揭5元匯至右揭人頭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乃向張唯崙罵髒話。 114年7月13日 0時16分許 5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林貞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23時許,冒用林貞吟同事艾美蓮之LINE,佯稱:急需現金,請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貞吟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0時44分許 30,000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李欣霖(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3日0時36分許,冒用李欣霖友人鄭裕化之LINE,佯稱:需借款2萬元云云,致李欣霖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0時51分許 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林心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3日0時53分許,冒用林心婕友人魏德盛之LINE,佯稱:可以先幫我轉5萬元嗎?我處理急事云云,致林心婕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1時7分許 5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游昌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3日,冒用游冒翰友人「魚仔」之LINE,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游昌翰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1時40分許 12,000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鴻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477號
114年度偵字第30897號
114年度偵字第31044號
被 告 陳鴻昌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鴻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現已有諸多快
遞公司及便利商店等合法業者可提供多樣迅速、便捷、經濟
之快遞送件服務,自可得預見他人以高價託其取件後,並轉
送他人收受,有違常理,且現今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
詐欺集團常利用民眾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造成金流斷點,以此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進而
能預見若領取、轉送之包裹內為存摺、金融卡等物,即係從
事詐欺者所取得之人頭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罪工具使用,一旦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允為擔任收取及遞
送供詐欺匯入款項所用之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之工作(
俗稱取簿手),即屬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互相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
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擔任
詐欺集團之取簿手,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鴻昌自民國114年6月上旬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大燕麥」、「咘咘恰恰」、「世界首富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之犯意聯絡,以每件包裹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
酬擔任收取裝有金融帳戶資料包裹後轉交他人之工作。先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方式」,詐欺
附表一各編號之許程闈、張玉梅、吳李繡綾(以下合稱許程
闈等3人),致許程闈等3人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各編號
「包裹內容」欄所示裝有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之包裹寄送至指
定地點。陳鴻昌則依「世界首富」之指示,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於附表一各編號之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領取該等包裹,再轉交予詐欺集
團成員,或前往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三重店」
轉寄予詐欺集團成員。
㈡陳鴻昌與「大燕麥」、「咘咘恰恰」、「世界首富」等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詐欺集團之不詳
成員以附表二各編號「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二各編號之張
郁晴、張耕誨、王思穎、廣苡伶、鄭達智、陳晉豪、林政道
、彭春宸、陳翰廷、陳進德、葉芊妏、邱雅璟、陳又裕、張
唯崙、林貞吟、李欣霖、林心婕、游昌翰(以下合稱張郁晴
等18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各該編號之「匯款時間」
,將「匯款金額」匯至各「人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各該犯罪所得去向。嗣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許程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張玉梅、張郁
晴、張耕誨、王思穎、廣苡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吳李繡綾、鄭達智、陳晉豪、林政道、彭春宸、陳翰廷
、陳進德、葉芊妏、邱雅璟、陳又裕委由蕭慧玲、林貞吟、
林心婕、游昌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鴻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領取裝有附表一各編號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交予指定之人,或前往空軍一號三重店轉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每件報酬1,000元,獲得報酬共2萬元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許程闈於 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包含附表一編號1金融卡圖片)、貨態查詢系統取貨資料 佐證告訴人許程闈遭附表一編號1詐欺方式詐騙,而將附表一編號1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寄出至統一超商千成門市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張玉梅於警 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佐證告訴人張玉梅遭附表一編號2詐欺方式詐騙,而將附表一編號2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寄出至統一超商延華門市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吳李繡綾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佐證告訴人吳李繡綾遭附表一編號3詐欺方式詐騙,而將附表一編號3帳戶資料之包裹寄出至統一超商掬華門市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張郁晴於警 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成功」頁面列印 佐證告訴人張郁晴遭附表二編號1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張耕誨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成功」頁面列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佐證告訴人張耕誨遭附表二編號2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王思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臺幣帳戶明細」列印 佐證告訴人王思穎遭附表二編號3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廣苡伶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包含「已成功轉帳」頁面) 佐證告訴人廣苡伶遭附表二編號4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鄭達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告訴人鄭達智遭附表二編號5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陳晉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成功」頁面列印 佐證告訴人陳晉豪遭附表二編號6之1至6之3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林政道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登摺資料明細查詢」列印 佐證告訴人林政道遭附表二編號7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彭春宸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已成功轉帳」頁面截圖 佐證告訴人彭春宸遭附表二編號8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陳翰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佐證告訴人陳翰廷遭附表二編號9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陳進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成功」頁面截圖 佐證告訴人陳進德遭附表二編號10之1至10之2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葉芊妏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佐證告訴人葉芊妏遭附表二編號11之1至11之2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邱雅璟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玉山銀行「交易成功」頁面截圖 佐證告訴人邱雅璟遭附表二編號12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陳又裕之代理人蕭慧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成功」頁面截圖 佐證告訴人陳又裕遭附表二編號13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8 證人即被害人張唯崙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被害人張唯崙遭附表二編號14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19 證人即告訴人林貞吟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告訴人林貞吟遭附表二編號15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20 證人即被害人李欣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佐證被害人李欣霖遭附表二編號16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21 證人即告訴人林心婕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成功」頁面截圖 佐證告訴人林心婕遭附表二編號17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22 證人即告訴人游昌翰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告訴人游昌翰遭附表二編號18詐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附表二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該編號人頭帳戶之事實。 2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截圖12張、千成門市電腦查詢之交貨便取件頁面翻拍圖片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取貨資訊 佐證被告騎乘本案機車,於附表一編號1「領取包裹時間、地點」,領取裝有附表一編號1帳戶資料包裹之事實。 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4年8月15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473253200號函暨所附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06)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05)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4.元大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06)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65反詐騙系統查詢資料1份 佐證: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以左揭函覆略以:經查165反詐騙系統平臺,未有相關報案資料,經向左揭銀行查詢交易明細,告訴人許程闈所寄出之金融帳戶均無被害款項匯入等旨之事實。 2.左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至自114年6月5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期間內,未發現被害款項匯入;左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帳戶於查詢期間內均無往來明細等事實。 2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截圖2張、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取貨資訊 佐證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領取包裹時間、地點」,領取裝有附表一編號2帳戶資料包裹之事實。 2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截圖8張、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取貨資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佐證被告騎乘本案機車,於附表一編號3「領取包裹時間、地點」,領取裝有附表一編號3帳戶資料包裹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鴻昌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二各編號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被
告與「大燕麥」、「咘咘恰恰」、「世界首富」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嫌。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所犯本案各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犯罪所得2
萬元,如於裁判前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卓浚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俞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包裹內容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1 許程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5日,以電話聯繫、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信貸專藍冠程」向許程闈佯稱:可協助貸款50萬元,拉高銀行信用分數,需提供帳戶金融卡以供審核云云,致許程闈誤信為真,爰依指示於114年6月5日21時3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鳳荔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告訴人許程闈之: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05)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3.元大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06)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06)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6月8日12時28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之3統一超商千成門市 2 張玉梅(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6日9時許,以臉書、LINE暱稱「張瑋昇」向張玉梅佯稱:可申請7月份低收入戶補助金,不限年齡,撥款前需先驗證帳戶金融卡云云,致張玉梅誤信為真,爰依指示於114年7月13日22時2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甲誠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告訴人張玉梅之: 1.中華郵政(金融機構代碼700)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06)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7月15日13時2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延華門市 3 吳李繡綾(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30日,以tiktok、LINE暱稱「張瑋昇」向吳李繡綾佯稱:協助領取福利金補助,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以供審核云云,致吳李繡綾誤信為真,爰依指示於114年7月10日11時44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聯門市,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告訴人吳李繡綾之: 1.臺灣土地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05)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103)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4.中華郵政(金融機構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代碼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7月11日20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掬華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1 張郁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佯裝係李青霖姪子李信村,撥打電話予李青霖,並以LINE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李青霖信以為真,委請親屬張郁晴代為匯款,張郁晴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8時7分許 4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張耕誨(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17時17分許,冒用張耕誨認識之廣家妘之LINE,佯稱:方便幫我忙嗎?可以幫我先轉一筆3萬元嗎?明天轉給你云云,致張耕誨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8時12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王思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16時39分許,冒用王思穎友人蔡依辰之LINE,佯稱:因網路銀行限額,需借款3萬元,明天轉給你云云,致王思穎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6時47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廣苡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17時26分許,冒用廣苡伶姨母廣家妘之LINE,佯稱:有筆款項無法從帳戶轉出,須請你幫忙轉帳云云,致廣苡伶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5日 17時38分許 10,000元 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鄭達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臉書刊登租屋廣告,再以LINE暱稱「小鼠球」加鄭達智LINE好友,佯稱:看房須先匯款云云,致鄭達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3時10分許 13,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之1 陳晉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臉書「新竹租屋共享平臺」刊登租屋廣告,再以LINE加陳晉豪LINE好友,佯稱:先匯定金才能看房云云,致陳晉豪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4時0分許 1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之2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4時30分許 27,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之3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5時52分許 2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林政道(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13時58分許,冒用林政道友人呂昇翰之LINE,佯稱:需借款5萬元,隔天再轉給你云云,致林政道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4時52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彭春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以暱稱「林雨薇」私訊彭春宸並加LINE好友,佯稱:有中獎,因帳戶異常,需繳保證金,到時一併提領云云,致彭春宸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5時25分許 2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翰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15時5分許,冒用陳翰廷舅舅之LINE,佯稱:幫忙轉帳5萬元至特定帳戶,隔天再轉給你云云,致陳翰廷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5時28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之1 陳進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以LINE暱稱「小小薇」邀陳進德加入「基金會福利391群」群組,佯稱:需匯款認證,認證後會提供21萬元健保基金關云云,致陳進德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5時55分許 1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之2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7時0分許 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之1 葉芊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以臉書「黃牛勿近」刊登販售GD香港演唱會票券訊息,再以私訊聯絡有意購買之葉芉妏,佯稱:需先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葉芊妏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7時3分許 1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之2 同上 同上 114年7月12日 17時31分許 1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邱雅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臉書「后里租屋網」刊登租屋廣告,再以暱稱「小兔包子」LINE加邱雅璟LINE好友,佯稱:先付定金2萬元,才能看房云云,致邱雅璟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2日 17時37分許 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又裕(委由告訴代理人蕭慧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不詳時間,冒用陳又裕軍中同事鄭朝輿之LINE,佯稱:因網路銀行維護中,臨時急需用錢,幫忙轉帳云云,致陳又裕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0時3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張唯崙(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冒用張唯崙認識之吳周瑜之LINE,佯稱:需周轉5萬元,張唯崙經向吳周瑜查詢後發現吳周瑜LINE遭人盜用,並未受騙,但仍於右揭時間,將右揭5元匯至右揭人頭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乃向張唯崙罵髒話。 114年7月13日 0時16分許 5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林貞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23時許,冒用林貞吟同事艾美蓮之LINE,佯稱:急需現金,請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貞吟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0時44分許 30,000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李欣霖(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3日0時36分許,冒用李欣霖友人鄭裕化之LINE,佯稱:需借款2萬元云云,致李欣霖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0時51分許 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林心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3日0時53分許,冒用林心婕友人魏德盛之LINE,佯稱:可以先幫我轉5萬元嗎?我處理急事云云,致林心婕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1時7分許 5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游昌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3日,冒用游冒翰友人「魚仔」之LINE,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游昌翰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將右揭款項匯至右揭人頭帳戶。 114年7月13日 1時40分許 12,000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