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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莊書雯翁毓潔陳盈呈

  • 當事人
    李昱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3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 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昱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加入郭○呈(00年0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Telegram暱稱「金太郎」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組織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由被告擔任出金車手之工作,即假意完成出金予被害人,藉以營造確有獲利之假象。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訛詐告訴人高千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交付投資款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告訴人匯款之款項後,為取信於告訴人,指示被告於113年7月11日14時許,前往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旁之朝陽茶葉公園,向告訴人交付新臺幣(下同 )109萬8,000元,並交付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收據而行使之,復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謊稱該筆款項為投資獲利之金額,藉以營造確有獲利之假象,致告訴人信以為真。嗣告訴人接獲警察通知,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及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提起公訴,於114 年11月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11月6 日北檢力露114少連偵174字第114912106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本案管轄權之有無應以114年11月6日為準。 ㈡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在屏東縣車城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且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35、43至44頁),又依公訴意旨,本案告訴人交付詐欺款項予共犯及被告交付款項給告訴人之地點均位在臺北市大同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可認被告本案被訴之犯罪地不在本院管轄區域。 ㈢是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無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參酌本案繫屬時有管轄權之被告住居地、犯罪行為地、證據調查之方便性等一切情狀,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附表一 告訴人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金額 面交地點 面交車手 高千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不詳時間,於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訊息而結識高千淑,以暱稱「當沖班長」、「劉嘉怡」、「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高千淑加入LINE投資群組「股海明燈交流群」,並提供投資網站連結予高千淑,向高千淑佯稱:透過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至高千淑陷於錯誤,而相約面交詐欺款項。 113年7月8日9時許 50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內) 不詳 113年7月10日9時許 60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旁(統一超商內) 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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