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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3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欄所載「譚筱柔」係誤載 左列誤載部分應更正為「吳怡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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