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涂光慧
- 當事人湯宛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宛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執聲 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宛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宛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易字第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確定,受刑人應於判決所示期間內分期支付被害人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惟查 受刑人未依該判決所定緩刑條件履行,自114年4月22日第2 期起即未如期賠償,經被害人具狀請求撤銷緩刑,顯見受刑人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要件甚明,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且受刑人應依該判決內所附 附件之內容支付被害人175萬元(自113年起每年10月22日及4月22日前各支付30萬元,最後一期應給付25萬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遲誤履行或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該案亦 已於113年6月25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然受刑人迄今僅給付被害人第1期款項30萬元,為受刑人供承 在卷,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執行筆錄附卷可 參。本院審酌前揭判決所附緩刑之負擔,係受刑人與被害人之調解筆錄內容,受刑人當時應係已考量自身經濟狀況、清償能力後承諾賠償被害人,始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且經法院審酌上情,認課予受刑人該等負擔應屬適當,始給予緩刑之宣告,惟受刑人於獲緩刑宣告之寬典後,僅賠償被害人第1 期款項,顯有未遵期履行緩刑所附負擔之情事;佐以受刑人於114年5月22日於執行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房子4棟已遭拍 賣,但因尚有其他債務,拍賣金額不足清償」等語,經詢問能否於114年5月25日前賠償,受刑人則表示無法賠償,自己手邊所剩的款項不足清償等情,復經本院於114年6月17日傳喚受刑人到庭,經本院詢問受刑人能否先給付部分現金,惟受刑人表示自己手邊有不動產,已委託仲介出售,但尚未售出,剩餘的現金是要用來照顧長輩,自己無法於10日內清償本期應償還之金額等情(院卷第20頁),然受刑人於本案判決後即已知悉緩刑之條件,且其因未履行緩刑之附負擔已於114年5月22日經聲請人傳喚到案說明,迄至本院訊問時,實已距離原約定履行之時間近2個月之久,堪認有相當時日供受 刑人籌措款項,惟受刑人於本院訊問中卻仍表示自己所剩現金不多,目前無法履行該判決所附之負擔,實難認受刑人有積極面對其應負之賠償責任,本院審酌上開各節,難認受刑人對前揭判決所附緩刑之負擔有履行誠意,而有違反該判決所命應負擔之情節重大之情形,是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足認原緩刑宣告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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